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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2018年5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刘凤琴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757号),核准公司向北京华麒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麒通信”)原股东刘凤琴等共55名自然人以及君丰华益新兴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君丰基金”)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麒通信99.997%股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 涉案的金额:约5,743.37万元及相关诉讼费用;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暂无法确定。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送达的《传票》((2022)京0105民初56449号、56450号、56451号、56452号)及原告方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李威、方宇、付刚毅、刘凤琴

被告: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事件基本情况

2018年5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刘凤琴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757号),核准公司向北京华麒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麒通信”)原股东刘凤琴等共55名自然人以及君丰华益新兴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君丰基金”)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麒通信99.997%股权。公司与华麒通信原股东分别于2017年12月11日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2018年1月16日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总对价中的55%(50,543.47万元)由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另外45%(41,353.49万元)由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其中,公司应向李威支付现金对价29,932,232,01元、向方宇支付现金对价30,846,331.52元、向付刚毅支付现金对价48,776,420.03元、向刘凤琴支付现金对价74,864,849.70元。

2018年6月12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核准了华麒通信的股东变更,交易对方持有的华麒通信99.997%股权已过户至公司名下。

因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韦振宇及其关联方和其他责任人导致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事项,触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故公司无法在中国证监会的批复有效期内实施募集配套资金工作,需以自筹资金支付现金方式的股权对价款。

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12月31日分别与刘凤琴、付刚毅、方宇、李威四名华麒通信原股东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等文件,对未支付的相关款项进行了延期支付安排。

截至目前,公司仍欠付刘凤琴、付刚毅、方宇、李威部分股权转让款,其余51名华麒通信原自然人股东及君丰基金的股权对价款已全部支付完毕。

(三)《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

1、(2022)京0105民初56449号

原告:李威

被告: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公司向原告支付2020年豁免的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合计680,337.86元;

(2)判令公司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8,096,597.75元及资金占用费625,545.36元(以8,096,597.7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4月15日);

(3)判令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79,026.89元(以8,539,803.29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4月15日);

以上总计:9,781,507.86元

(4)判令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20万元、担保费、保全费、评估费等费用;

(5)判令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2022)京0105民初56450号

原告:方宇

被告: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公司向原告支付2020年豁免的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合计705,173.39元;

(2)判令公司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8,335,224.65元及资金占用费643,981.74元(以8,335,224.6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4月15日);

(3)判令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90,197.75元(以8,791,492.56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4月15日);

以上总计:10,074,577.53元

(4)判令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20万元、担保费、保全费、评估费等费用;

(5)判令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2022)京0105民初56451号

原告:付刚毅

被告: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公司向原告支付2020年豁免的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合计1,318,866.08元;

(2)判令公司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12,013,678.13元及资金占用费928,180.06元(以12,013,678.1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4月15日);

(3)判令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62,397.58元(以12,671,303.58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4月15日);

以上总计:14,823,121.86元

(4)判令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25万元、担保费、保全费、评估费等费用;

(5)判令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2022)京0105民初56452号

原告:刘凤琴

被告: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公司向原告支付2020年豁免的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合计2,023,377.39元;

(2)判令公司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18,442,861.73元及资金占用费1,424,900.55元(以18,442,861.7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4月15日);

(3)判令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63,367.63元(以19,452,418.93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4月15日);

以上总计:22,754,507.30元

(4)判令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30万元、担保费、保全费、评估费等费用;

(5)判令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进展情况

李威、方宇、付刚毅、刘凤琴诉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由朝阳法院立案。朝阳法院通知公司于2022年11月就该股权转让纠纷案参加庭审,召开方式为线上开庭。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收到其他股东提起的诉讼涉案金额约4,668.91万元。除此之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收到上述《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正积极商讨应诉方案,将以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后续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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