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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2年5月6日召开了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2年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全资子公司之间担保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授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为其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为175,500万元,其中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165,500万元,全资子公司之间担保总额度为10,000万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2年5月6日召开了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2年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全资子公司之间担保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授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为其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为175,500万元,其中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165,500万元,全资子公司之间担保总额度为10,000万元。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可在上述额度有效期内循环使用。担保额度有效期(即具体担保合同的签署应当在此期限内进行)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4月12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预计2022年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全资子公司之间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下属子公司浙江公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元新能”)向银行申请授信等相关事宜与银行签署担保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台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8800BY22BLIJ4A)。公司为宁波银行台州分行与公司子公司公元新能源在人民币3,00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台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B8102202200000056)。公司为浦发银行台州分行与公司子公司公元新能在人民币10,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在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为公元新能担保额度范围内,额度及使用情况如下:

注:公司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担保议案时,公元新能为公司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后因公元新能实施股权激励及通过增资扩股引入投资者,公司对公元新能的持股比例(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稀释为78.22%。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浙江公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6年1月15日

3、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经济开发区四海路

4、法定代表人:陈云清

5、注册资本:壹亿贰仟柒佰捌拾伍万元整

6、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系统研发、设计、安装,太阳能电池、太阳能电池组件、太阳能电池硅片、太阳能电池硅棒、太阳能电池硅锭、太阳能灯具、太阳能光电设备、太阳能光电系统集成、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产品、移动电源、逆变器、泵、太阳能水泵控制器、电光源、塑料制品、铝制品制造、加工、销售,技术进出口与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持股比例:

8、主要财务状况: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基本财务状况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元新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8800BY22BLIJ4A)

1、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2、授信申请人:浙江公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人: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的债权金额:3,000万元

5、担保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B8102202200000056)

1、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2、债务人:浙江公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人: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的债权金额:10,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7、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对象公元新能为公司合并报表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78.22%,虽然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但公元新能为公司提供了相同金额的反担保,且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公元新能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本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目前,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不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度为10,0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2,891万元,占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505,800.28万元的比例为0.57%;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度为170,5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41,589.41万元,占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505,800.28万元的比例为8.22%;

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总额度为10,0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2,493.16万元,占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505,800.28万元的比例为0.49%。

截至目前(含本次披露),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190,5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46,973.5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5,800.28万元的比例为9.29%。公司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等事项。

七、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8800BY22BLIJ4A)

2、《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B8102202200000056)

特此公告。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10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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