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国桢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0月1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金山区月工路1111号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1号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国桢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其中,董事兼副总经理尤若洁女士、独立董事项先权先生以及独立董事陈希琴女士因疫情原因均通过腾讯会议方式线上参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其中,监事潘利军先生因疫情原因通过腾讯会议方式线上参会。
3、 董事会秘书张凌燕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财务总监阮海英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无回避表决情况,议案获审议通过;
2、本次会议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戴慧娟、王恩峰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15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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