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0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70号四楼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是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6人,公司独立董事李非先生因个人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张晓峰先生因疫情管控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蔡锦鹭女士、财务负责人张波先生、副总裁刘大成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对全资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信达债务A包)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信达债务B包)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百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郭清华、曾泽龙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9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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