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杨森茂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0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杨森茂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因疫情防控原因,独立董事于燮康先生以视频会议方式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因疫情防控原因,监事会主席朱伟英女士以视频会议方式出席;
3、 董事会秘书李福承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列席本次会议;
4、 因疫情防控原因,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00 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2.00 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3.00 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议案1、议案2进行了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2. 无涉及特表表决权的议案;
3. 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律师:李文君、柏德凡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9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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