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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8月3日公告的《关于同意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88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83.3334万股。公司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5.3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36,145.84万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8月3日公告的《关于同意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88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83.3334万股。公司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5.3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36,145.84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发行费用共计13,524.65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22,621.1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9月2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3-97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南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子公司珠海市一博科技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南山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和尚未置换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南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250100004809999998,截至2022年9月23日,专户余额为1,254,541,706.75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安举、彭文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二)协议二、协议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珠海市一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与“甲方1”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南山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250100004809999996/79090078801488669999,截至2022年09月23日,专户余额为 0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PCBA研制生产线建设项目/PCB研发设计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安举、彭文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9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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