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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吉0105民初5082号《民事裁定书》,对公司与天津丰瑞恒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丰瑞”)保证合同纠纷案做出裁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保证合同纠纷案于2022年8月30日开庭审理,2022年9月30日依法撤诉;

2、公司在本次诉讼中为被告方;

3、本次诉讼涉案本金合计150,000,000.00元;

4、本次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吉0105民初5082号《民事裁定书》,对公司与天津丰瑞恒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丰瑞”)保证合同纠纷案做出裁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2017年4月,公司与天津丰瑞签订《保证合同》,为武威荣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农业”)与天津丰瑞及长春二道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道农商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本金:150,000,000.00元,贷款期限: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2月13日止。因荣华农业未依约履行分期还款义务,二道农商银行将所有权利义务转回给天津丰瑞。2021年10月20日天津丰瑞以与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为由,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号)。

就上述债务,天津丰瑞同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5月7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荣华农业名下位于武威市凉州区邓马营湖面积为6714282.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129306352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天津丰瑞抵偿相应债务,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21日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号)。

二、本次诉讼案件裁定情况

本次保证合同纠纷案原定于2022年1月6日开庭,期间因疫情影响和管辖权问题最终于2022年8月30日开庭审理。2022年9月30日,经原告天津丰瑞提出撤诉申请,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天津丰瑞承担。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案的最新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已针对上述诉讼事项计提了相应的预计损失,并与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资产抵〈质〉押协议》,对上述诉讼事项可能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提供了资产抵(质)押担保。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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