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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暨 公司无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福环保”)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潘吉庆先生、于发明先生、王建忠先生(以下统称“三方”)分别签署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的告知函》,确认三方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和《〈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统称为“原《一致行动协议》”)于2022年11月5日到期且不再续期,一致行动及共同控制关系将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解除。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福环保”)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潘吉庆先生、于发明先生、王建忠先生(以下统称“三方”)分别签署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的告知函》,确认三方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和《〈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统称为“原《一致行动协议》”)于2022年11月5日到期且不再续期,一致行动及共同控制关系将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解除。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三方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均保持不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公司由原三名一致行动人共同控制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原《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及履行情况

根据2015年5月29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和2019年6月8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潘吉庆先生、于发明先生、王建忠先生承诺并同意在奥福环保上市后36个月内,在处理有关奥福环保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奥福环保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应采取一致行动,且经过协商无法就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议案达成一致意见时无条件依据潘吉庆先生所持意见来决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议案事项等。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84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2019年11月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即原《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将于2022年11月5日届满。

在原《一致行动协议》签署至今,三方在管理和决策中保持一致意见,在约定的一致行动事项上,均充分遵守了有关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承诺,未发生违反原《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二、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的情况

潘吉庆先生、于发明先生、王建忠先生于2022年11月4日出具了《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的告知函》,确认原《一致行动协议》将于2022年11月5日到期且不再续期,三方的一致行动及共同控制关系将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解除。同时,三方均确认与奥福环保及其股东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损害奥福环保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将致力于保持奥福环保第三届董事会的稳定,在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前,将不会单独或联合提出(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人数及人员构成、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可能导致第三届董事会发生重大变化的意见,并致力于保持高级管理层人员的稳定。

三、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前后各方持有公司股份及任职情况

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前,潘吉庆先生、于发明先生、王建忠先生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9,367,254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38.00%,三人的具体持股及在公司的任职情况如下:

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潘吉庆先生、于发明先生、王建忠先生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保持不变,在公司任职保持不变,三人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

四、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截至2022年10月31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形:(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亦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公司截至2022年10月31日的股东名册,公司股权结构分散,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潘吉庆先生、于发明先生、王建忠先生的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公司的任何股东单独均无法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或通过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综上,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公司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五、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潘吉庆先生、于发明先生、王建忠先生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但三方各自所持公司股份不变。本次三方一致行动关系到期后解除不违反《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一)潘吉庆、于发明和王建忠签署的原《一致行动协议》于2022年11月5日到期,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潘吉庆、于发明和王建忠之间的一致行动及共同控制关系解除。

(二)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前,潘吉庆、于发明和王建忠系奥福环保共同实际控制人;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奥福环保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七、备查文件

1、《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的告知函》;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法律意见书;

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5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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