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176,109,1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62%;反对35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22年11月10日(星期四)下午14:00
2、召开地点:山东龙口市外向型经济开发区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张海燕女士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规定。
(二)网络投票的情况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为2022年11月10日上午9:15至2022年11月10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三)出席人员的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76,468,8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41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76,092,9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319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75,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0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375,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375,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03%。
二、议案审议及总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全部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6,109,1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62%;反对35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097%;反对35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9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关联股东刘玉里先生、王德生先生、刘建先生回避表决。
2、审议《关于〈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6,109,1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62%;反对35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097%;反对35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9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关联股东刘玉里先生、王德生先生、刘建先生回避表决。
3、审议《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6,109,1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62%;反对35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097%;反对35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9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关联股东刘玉里先生、王德生先生、刘建先生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彦宇律师、郑超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1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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