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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1月1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赤峰瑞阳化工有限公司行政楼四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胡家胜出席会议;公司总经理解田、副总经理朱新刚、财务总监蔡文洁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延长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期限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特别决议议案:1,议案1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上述议案中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为议案1;

3、上述议案1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达兴融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2.6亿股股份,持股比例24.27%)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奇元、张诗萌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0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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