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兴证资管金麒麟兴享增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称“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和C类份额,每份份额设定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为六个月。每份A类份额和C类份额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即进入开放持有期,期间可以办理赎回业务,每份A类份额和C类份额的开放持有期首日为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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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本管理人于2022年11月7日发布的《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兴证资管金麒麟兴享增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生效的公告》,投资者依据原《兴业证券金麒麟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参与集合计划获得的兴业证券金麒麟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自2022年11月7日起全部自动转换为“兴证资管金麒麟兴享增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类份额,其持有期限自原“兴业证券金麒麟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被确认之日起连续计算,该部分投资者可通过原“兴业证券金麒麟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机构自2022年11月8日起办理前述转换份额的赎回业务。
根据兴证资管金麒麟兴享增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称“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和C类份额,每份份额设定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为六个月。每份A类份额和C类份额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即进入开放持有期,期间可以办理赎回业务,每份A类份额和C类份额的开放持有期首日为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申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的起始日为申购申请确认日,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最短持有期的起始日为红利再投资确认日,对应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为申购申请确认日/红利再投资确认日六个月后的对日的前一个工作日,若对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视同为对日。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和直销渠道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人在本集合计划其他销售机构进行申购时应不低于合同申购限制,具体办理要求以相关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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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M 为申购金额
注:(1)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A类份额时收取,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主要用于本集合计划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集合计划,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3)投资者在申购本集合计划C类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管理人相关公告。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集合计划交易账户的最低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等。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本集合计划单笔赎回份额下限为1份,单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下限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交易账户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集合计划不收取赎回费。本集合计划对于A类份额和C类份额设置六个月的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内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之后份额持有人可以提出赎回申请。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集合计划交易账户的最低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等。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本集合计划 A 类、C类份额的直销机构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集合计划 A 类、C类份额的销售机构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可通过上述销售机构相关营业网点和网站(具体网点和网站信息请查阅上述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办理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赎回等业务。销售机构或网点的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查询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销售机构名录。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逐步增加或调整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5.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集合计划各类别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本集合计划C类份额打开申购首日(即2022年11月14日)的份额净值为1.0000元,并以此为准进行当日份额计算确认。根据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C类份额将分别计算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7.2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7.3对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本集合计划其它有关信息的投资人,敬请通过本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95562-3)或网站(http://www.ixzzcgl.com/)查询相关事宜。
7.4有关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管理人届时将另行公告。
7.5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7.6风险提示:本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集合计划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集合计划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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