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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开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50号)同意注册,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9,276,8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12.6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17,230.26万元,扣除新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99,997.60万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50号)同意注册,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9,276,8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12.6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17,230.26万元,扣除新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99,997.6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0月13日全部到位,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大华验字[2022]000678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账户已开设情况

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已分别在以下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储和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对应项目的募集资金,账户具体信息如下:

三、本次增开募集资金账户情况

为满足募集资金投入项目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授权,公司分别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增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近日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两家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新增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上述两家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1)甲方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50783649068,截止2022年10月31日,专户余额为22,492.99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性能传感器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电源管理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专用集成电路封装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8110201014501502008,截止2022年10月31日,专户余额为47,470.9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性能传感器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电源管理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专用集成电路封装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雯、苗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 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15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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