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由本行朱鹤新董事长主持,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1月1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8层818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由本行朱鹤新董事长主持,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本行在任董事11人,出席9人,何操独立董事、陈丽华独立董事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本行在任监事7人,出席5人,孙祁祥监事、陈潘武监事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本行董事会秘书张青女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2、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三)涉及重大事项,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数5%以下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
注:上表百分比例为A股中小股东相关投票数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A股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2的子议案涉及相关候选人均当选。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邢冬梅、傅卓婷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邢冬梅律师及傅卓婷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相关议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及其所形成的有关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四、 上网公告文件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 报备文件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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