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1月1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巨宝二路489号西100米,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杨鑫宏先生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梁影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签订《债务抵销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中小股东(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中,未计算奥瑞德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表决情况。
2、议案1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3、股东左洪波、褚淑霞、李文秀、褚春波已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
律师:朱宏伟、曹阳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18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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