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本人及近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涛股份”或“公司”)财务总监李中才先生于近日收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李中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8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全文
李中才:
经查,你担任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总监期间,你的配偶在2022年5月18日至19日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8,800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8,800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本人及近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财务总监李中才先生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并就因短线交易带来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表示将汲取本次事件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定的学习,同时管理好股票账户,提高买卖公司股票的谨慎性,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2、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将持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勤勉尽责,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3、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特此公告。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19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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