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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290号)、《关于对汪星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29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290号)、《关于对汪星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291号)(以下简称 “《警示函》”)。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汪星辰: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你公司与部分供应商签订了预付款项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预付款项在后续采购交易中每年可用于抵扣采购款的金额存在限额,导致预付款项实际使用时间超过一年。同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的产能保证金回收期限超过一年。但你公司将上述预付款项和保证金分别作为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在流动资产科目列报,导致2021年年报、2022年一季报、2022年半年报中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和应付账款等科目存在错报。2022年10月28日,你公司才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就前述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22〕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七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项、第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汪星辰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2021年度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汪星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深刻反思,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优化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针对《警示函》中提及的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的问题,公司已对发现的会 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和追溯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8)等相关公告,同时已对公司2021年度、2022年第一季度及2022年半年度财务报表中的前期差错进行更正及追溯调整。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 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5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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