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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维”或“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2年12月14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06名激励对象授予14.761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4.76元/股。

证券代码:688516  证券简称:奥特维  公告编号:2022-118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2年12月14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14.761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154,470,010股的0.0956%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维”或“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2年12月14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06名激励对象授予14.761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4.76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2月2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独立董事阮春林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2年2月24日至2022年3月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3月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16)。

4、2022年3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2年3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19)。

5、2022年3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6、2022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1、公司《激励计划》中确定的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失去激励资格,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850人调整为848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5.00万股调整为84.82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00万股调整为10.18万股,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95.00万股保持不变。本次调整后,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量的 20.00%。

2、公司于2022年6月1日披露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2年11月16日披露了《2022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上述利润分配以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需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与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授予价格由110.00元/股调整为74.76元/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4.82万股调整为122.989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10.18万股调整为14.761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不存在差异。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12月14日,并同意以74.7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06名激励对象授予14.761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12月1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12月14日,同意以74.7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06名激励对象授予14.761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2年12月14日

2、预留授予数量:14.761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154,470,010股的0.0956%

3、预留授予人数:106人

4、预留授予价格:74.76元/股

5、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归属前激励对象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2、本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12月14日,以74.7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06名激励对象授予14.761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以预留授予日2022年12月14日为计算基准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14.761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了测算。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的确定、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宁波小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预留授予价格、预留授予对象、预留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奥特维不存在不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三、《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

四、《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和数量及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五、《宁波小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5日

证券代码:688516  证券简称:奥特维  公告编号:2022-119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9,908,719.58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250号”《关于同意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的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投资者葛志勇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704,608.00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68.79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9,999,984.32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5,528,301.89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24,471,682.4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8月22日全部到位,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8月22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2]D-0030号)确认。

公司按照《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以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三、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置换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在此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截至2022年8月22日,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计人民币990.8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四、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9,908,719.58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已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08月22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意见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并由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会议决议;

3、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4、《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5、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5日

证券代码:688516    证券简称:奥特维    公告编号:2022-120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12月3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2年12月30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无锡市新吴区新华路3号行政楼6楼会议室1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12月30日

至2022年12月3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10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10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现场登记时间、地点

登记时间2022年12月23日(上午 10:00-12:00,下午 14:00-16:00):

登记地点:无锡市新吴区新华路3号行政楼六楼董事会办公室。

(二)会议登记方式

1、企业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护照原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企业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护照原件、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护照原件、证券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护照、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 1)、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

3、公司股东或代理人可直接到公司办理登记,也可以通过邮箱、信函等方式进行登记,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请于2022年12月23日16 时之前将登记文件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箱登记以收到电子邮件时间为准,信函登记以收到邮戳为准(邮箱:investor@wxautowell.com)。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三)注意事项

1、为配合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相关安排,公司建议股东及股东代表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2、需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配合会场要求接受体温检测等相关防疫工作。

六、 其他事项

(一)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无锡市新吴区新华路3号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214000

电话:0510-82255998

联系人:周永秀、李翠芬、陶敏燕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12月3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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