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询价转让结果报告书暨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至5%以下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88148 证券简称:芳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2-129
转债代码:118020 转债简称:芳源转债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询价转让结果报告书暨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至5%以下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股东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方”)保证向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芳源股份”)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为12.93元/股,转让的股票数量为14,465,692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本次询价转让。
●
本次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询价转让后,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由6.82%减少至3.99%。
一、 转让方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26日,转让方持有芳源股份首发前股份34,880,100股,占芳源股份股份总数的6.82%。
(二)本次转让具体情况
■
(三)转让方未能转让的原因及影响
□适用 √不适用
二、 转让方持股权益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一)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转让后,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将从6.82%减少至3.99%。
1. 基本信息
■
2. 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
3.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
三、 受让方情况
(一)受让情况
■
(二)本次询价过程
股东与组织券商综合考虑股东自身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且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不低于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即2022年12月23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芳源股份股票交易均价的70%。
本次询价转让的《认购邀请书》已送达共计99家机构投资者,具体包括:基金公司28家、证券公司17家、保险机构5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20家、私募基金27家、期货公司2家。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即2022年12月23日下午17:00至19:00,组织券商收到《认购报价表》合计9份,均为有效报价,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均及时发送相关申购文件。
(三)本次询价结果
组织券商合计收到有效报价9份。根据认购邀请书约定的定价原则,最终8家投资者获配,最终确认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为12.93元/股,转让的股票数量为1,446.5692万股。
(四)本次转让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适用 √不适用
(五)受让方未认购
□适用 √不适用
四、 受让方持股权益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五、 中介机构核查过程及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询价转让的转让方、受让方、询价对象认购资格、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等进行了审慎核查并认为:
本次询价转让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股份转让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股份转让价格。整个询价转让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六、 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0日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芳源股份
股票代码:688148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西田社区高新技术工业园第1、2、3、4、5、6栋、7栋A、7栋B、8栋
通讯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西田社区高新技术工业园第8栋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2年12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
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截至2022年9月30日,贝特瑞的前十大股东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于自身资金需求,减少持有的芳源股份的权益。
根据芳源股份2022年12月13日披露的2022-115号公告,贝特瑞拟自贝特瑞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通过询价转让、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等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251.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0%)。在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间,若公司发生回购、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减持股份数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减持比例保持不变。
根据芳源股份2022年12月17日披露的2022-117号公告,贝特瑞拟自该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234,3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0%)。在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若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在减持总比例不变的前提下,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芳源股份2022年12月24日披露的2022-126号公告,贝特瑞拟通过询价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4,465,6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269%)。
除上述权益变动计划外,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大宗交易和询价转让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以转融通方式出借上市公司股份,不属于减持。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48,03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386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20,414,4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9894%,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降至5.00%以下。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大宗交易和询价转让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以转融通方式出借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降至5.00%以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2年12月22日至12月26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8,049,9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5731%;于2022年12月23日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5,100,0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9966%;于2022年12月29日通过询价转让方式减持股份14,465,692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8269%。
本次权益变动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
注: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所涉及的股份出借期限不超过182天,不发生所有权转移,不属于减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机构登记证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存放于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贺雪琴
日期:2022年12月29日
附表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贺雪琴
签署日期:2022年12月29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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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真实性原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2.准确性原则: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3.完整性原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股票入门 2024-10-15 14:38:10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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