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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931    证券简称:通用电梯   公告编号:2022-068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2年12月19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19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1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港东开发区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志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7人,代表股份131,634,5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81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计12人,代表股份130,05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5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人,代表股份1,576,3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64%。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6人,代表股份4,398,7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人,代表股份2,82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5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5人,代表股份1,576,3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64%。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1,634,4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98,6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张霞律师、于凌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9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发布《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发布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2年12月19日下午14:00在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港东开发区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2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0,058,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158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76,3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56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及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1,634,4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398,6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张  霞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于  凌

年       月       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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