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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先告知书 暨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事先告知书》(公司部函〔2023〕第194号)。现将《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及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存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事先告知书》(公司部函〔2023〕第194号)。现将《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及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存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如下:

一、《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5月22日期间,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2.1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第9.1.14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终止上市情形,本所拟决定终止你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你公司有权申请听证或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的,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部提出申请,并载明具体事项及理由。提出陈述和申辩的,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相关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23年5月23日起停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0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在收到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送达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日(以在先者为准,下同)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听证要求,并载明具体事项及理由。有关听证程序和相关事宜,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对终止上市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文件。公司未在本条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书面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1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上市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0条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在听证程序结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形成审核意见。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在陈述和申辩提交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形成审核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强制退市后,进入退市整理期,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除外”。因此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6条规定“强制退市公司应当在本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强制退市公司在股票被摘牌前,应当与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签订协议,聘请该机构在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新确认及登记结算等事宜。

强制退市公司未聘请主办券商的,本所可以为其指定主办券商,并通知公司和该机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披露相关公告(公司不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形除外)。”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4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的,其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应当终止上市,相关终止上市事宜参照股票终止上市有关规定办理。本所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的终止上市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30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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