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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中机认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中机认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3〕1480号)。《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及附件披露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网址www.zqrb.cn),并置备于发行人、深交所、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弃购股份处理等方面,并认真阅读今日刊登的《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3年11月21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投资者在2023年11月21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相关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须按照相关要求在2023年11月14日(T-5日)12:00前注册并提交核查材料,注册及提交核查材料时请登录中泰证券投资者平台(网址:https://ipo.zts.com.cn/)。

  3、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通过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人(主承销商)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以及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组成。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统称“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总量、认购数量、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以及限售期限等信息。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4、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通过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5、网下发行对象: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6、初步询价: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T-4日)的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2023年11月14日,T-5日)上午8:30至初步询价日当日(2023年11月15日,T-4日)上午9:30前,应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和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询价。网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

  本次初步询价采取申购价格与申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填报不同的报价,每个网下投资者最多填报3个报价,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120%。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0.01元。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重新履行报价决策程序,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说明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及(或)报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况,并将改价依据及(或)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等资料存档备查。

  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最低拟申购数量为1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500.00万股。

  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1,500.00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47.39%。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时,请特别留意申报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对应的拟申购金额是否超过其提供给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报的资产规模。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证明材料或《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则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参与初步询价时,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披露日上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3年10月31日)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2023年11月8日(T-9日)的产品总资产计算孰低值。

  7、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资产规模核查要求: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所有投资者应于2023年11月14日(T-5日)中午12:00点前将资产证明材料通过中泰证券投资者平台(https://ipo.zts.com.cn/)提交给保荐人(主承销商)。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特别提示一: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增了定价依据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网下投资者需在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2023年11月14日,T-5日)上午8:30至初步询价日当日(2023年11月15日,T-4日)上午9:30前,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提交定价依据并填报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询价。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超出研究报告建议价格区间。

  特别提示二:投资者须如实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10月31日)《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且确保在《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汇总表中填写的资产规模与《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等证明文件中的金额保持一致。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总资产(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10月31日)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11月8日,T-9日)的产品总资产计算孰低值。

  投资者提交资产规模证明材料,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①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投资账户等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托管机构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最近一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10月31日)配售对象账户的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配售对象账户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11月8日,T-9日)配售对象账户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

  ②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类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最近一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10月31日)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中的总资产金额。

  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管产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配售对象,应由托管机构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如银行等托管机构无法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应由托管机构出具基金估值表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以及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基金估值表和《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数据应保持一致,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最近一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10月31日)配售对象账户的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

  《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填写内容须清晰打印,不得手写、不得涂改。

  如出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超过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的证明材料或《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的资产规模的情形,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或剔除相关配售对象报价,并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

  特别提示三: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产规模,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期间,投资者报价前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内如实填写截至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3年10月31日的资产规模,投资者填写的资产规模应当与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中的总资产金额保持一致。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11月8日,T-9日)的产品总资产金额为准。

  (下转A22版)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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