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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上接A20版)  3、本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50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但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

  (上接A20版)

  3、本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50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但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无限售期股票数量的70%;以上所指公开发行证券数量应当按照扣除设定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算,但网下发行中设定的限售股票无需扣除。网下投资者因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而被限售的10%的股份,计入前述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

  4、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既定的配售原则进行配售;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5、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23年11月22日(T+1日)在《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

  本次发行采用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网下配售,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完成回拨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两类:

  1、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为A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A;

  2、除上述A类以外的其他投资者为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RB。

  (三)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的确定

  按照各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关系RA≥RB。调整原则:

  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70%向A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如果A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向A类和B类投资者配售时,保荐人(主承销商)可调整向B类投资者预设的配售股票数量,以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即RA≥RB。

  如初步配售后已满足以上要求,则不做调整。

  (四)配售数量的计算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获配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

  (五)网下比例限售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2023年11月27日(T+4日)刊登的《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本次网下配售限售结果。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网下配售对象送达相应安排通知。

  八、投资者缴款

  (一)网下投资者缴款

  2023年11月23日(T+2日)披露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将对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的投资者列表公示。公告中获得初步配售的全部网下有效配售对象,需于2023年11月23日(T+2日)16:00前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于2023年11月23日(T+2日)16:00前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获配新股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的获配新股全部无效。

  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付时,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注明认购所对应的新股代码,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六位新股代码”(如新股代码为301508,则备注为“B001999906WXFX301508”),未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付失败。同日多只新股缴款的,应按照证券代码分别缴款,并填写正确备注。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2023年11月27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配售对象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该配售对象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二)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3年11月23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款

  2023年11月15日(T-4日)前(含当日),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将向保荐人(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并于2023年11月15日(T-4日)前(含当日)向中泰证券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如保荐人相关子公司缴纳的认购资金低于最终获配的金额,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于2023年11月17日(T-2日)前(含当日)足额缴纳差额部分认购资金。

  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如发生上述情形,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2023年11月27日(T+4日)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九、放弃认购及无效股份处理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不足的,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本次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申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中泰证券包销。中泰证券可能承担的最大包销责任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30%;中泰证券已对可能承担的最大包销责任进行了压力测试,有能力承担并将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的包销责任。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中泰证券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23年11月27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定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是指初步询价结束后,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乘以发行后总股本(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证券数量)计算的总市值);

  6、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未按照《实施细则》及其做出的承诺实施跟投的;

  7、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8、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9、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10、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11、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如网上、网下投资者已缴纳认购资金,发行人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将认购资金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超额配售选择权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综合考虑本次发行情况、市场沟通情况等,本次发行将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二、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天荣街32号

  联系人:魏永斌

  电话:010-61256133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17层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电话:010-59013948、010-59013949

  

  发行人: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11月 10 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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