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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豪能转债”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11月24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11月24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11月27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3年11月27日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3年11月27日开始支付自2022年11月25日至2023年11月2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636号文核准,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公开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500万张,每张面值100.00元,发行总额5亿元,期限6年。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350号文同意,公司5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12月23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豪能转债”,债券代码“113662”。

  根据有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豪能转债”自2023年6月1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12.78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12.61元/股。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30%、第二年0.40%、第三年0.80%、第四年1.50%、第五年2.00%、第六年2.50%。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一)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二)付息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三)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豪能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2年11月25日至2023年11月24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3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金额为0.3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可转债的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11月24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11月27日

  可转债兑息日:2023年11月27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3年11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豪能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30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0.24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自行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30元(含税)。

  (三)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3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二路288号

  电话:028-86216886

  传真:028-86216888

  联系人:侯凡

  (二)保荐机构、可转债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电话:021-58835189、010-60840822

  传真:010-57782983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特此公告。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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