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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一文化:关于上海金一在安徽省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016-09-26 19:42:17 发布机构:金一文化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16-196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金一在安徽省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对外投资概述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金一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金一”)拟与合肥丽心珠宝有限公司、安徽格芙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嘉宝首饰有限公司及公司关联自然人韩钢先生签署《安徽金一黄金珠宝销售有限公司投资协议》,共同投资设立安徽金一黄金珠宝销售有限公司(暂定名,具体以工商登记核准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安徽金一珠宝”)。安徽金一珠宝拟注册资本2,000万元,上海金一以自有资金出资600万元,占安徽金一珠宝总股本的30%,关联自然人韩钢先生以自有资金出资200万元,占安徽金一珠宝总股本的10%,合肥丽心珠宝有限公司等其他三方合计出资1200万元,合计占安徽金一珠宝总股本的60%。 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本事项,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本事项尚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因本次设立公司的交易对手方之一韩钢先生现任公司加盟事业部总经理,且为公司控股二级子公司上海金一财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24%,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5的规定关联关系情形及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视其为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本次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二、 其他投资方介绍 1、韩钢先生简历: 1975年出生,大专学历。1994年至2012年在上海亚一金店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任职亚一礼品公司经理、亚一销售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等职务。 韩钢先生现任公司加盟事业部总经理,且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金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旗下的控股子公司上海金一财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24%,韩钢先生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韩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 2、合肥丽心珠宝有限公司 1)住所:合肥市包河区巢湖南路88号元一柏庄综合楼商301 2)成立日期:2016年5月18日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法定代表人:殷时达 5)注册资本:50万元 6)经营范围:黄金、铂金、珠宝、银品、珠宝道具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股东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殷时达 2.5 5% 2 吴育椿 47.5 95% 合计 50 100% 合肥丽心珠宝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吴育椿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 3、安徽格芙珠宝有限公司 1)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239号富广大厦1808室 2)成立日期:2012年7月5日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法定代表人:吴霞 5)注册资本:1,000万元 6)经营范围:黄金、铂金、钻石、银器、玉器销售。 7)股东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吴霞 600 60% 2 胡宇 400 40% 合计 1,000 100% 安徽格芙珠宝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吴霞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 4、深圳市金嘉宝首饰有限公司 1)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水贝一路水贝工业区21栋6楼 2)成立日期:2011年5月16日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法定代表人:黄朝建 5)注册资本:300万元 6)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经营电子商务。贵金属、钻石、宝石、翡翠玉器、黄金饰品、铂金饰品、饰品、钯金饰品、银饰品、珠宝饰品、镶嵌饰品、工艺饰品、工艺品、珠宝包装盒的生产、加工及购销。 7)股东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黄朝建 153 51% 2 刘红华 147 49% 合计 300 100% 深圳市金嘉宝首饰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黄朝建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 三、 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安徽金一黄金珠宝销售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安徽省芜湖县芜湖中路54号 3、注册资本:2,000万元 4、法定代表人:钟葱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经营范围:金银及饰品、铂金及饰品、钻石及饰品、珠宝玉器、工艺品、电子智能产品的销售,实业投资,投资管理。 7、出资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上海金一黄金珠宝有限公司 600 30 2 合肥丽心珠宝有限公司 400 20 3 安徽格芙珠宝有限公司 400 20 4 深圳市金嘉宝首饰有限公司 400 20 5 韩钢 200 10 合计 2,000 100 注:以上信息具体以工商登记核准信息为准。 四、 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1条 公司出资人(股东) 甲方:上海金一黄金珠宝有限公司 乙方1:韩钢 乙方2:合肥丽心珠宝有限公司 乙方3:安徽格芙珠宝有限公司 乙方4:深圳市金嘉宝首饰有限公司 第2条 公司概况 2.1 公司中文名称:拟申请设立的公司名称定为“安徽金一黄金珠宝销售 有限公司”(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为准)。 2.2 注册地:安徽省芜湖县芜湖中路54号 2.3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2.4法定代表人:钟葱 第3条 公司经营范围 3.1 经营范围:金银及饰品、铂金及饰品、钻石及饰品、珠宝玉器、工艺品、 电子智能产品的销售,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为准) 第4条 公司注册资本 4.1公司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小写)20,0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贰 千万元整)。各出资人全部以现金出资。 第5条 出资人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上海金一黄金珠宝有限公司 6,000,000.00 30 2 韩钢 2,000,000.00 10 3 合肥丽心珠宝有限公司 4,000,000.00 20 4 安徽格芙珠宝有限公司 4,000,000.00 20 5 深圳市金嘉宝首饰有限公司 4,000,000.00 20 第6条 出资时间 6.1 股东出资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执 行。 第7条 公司设立授权 7.1 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全权委托甲方负责办理与公司设立有关的事宜。 7.2甲方办理公司设立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草拟公司章程草案;(2)制作、签署与公司设立有关的各种文件;(3)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申请和获得一切必要的批准、许可和同意;(4)办理拟设立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手续;(5)催促各出资人及时缴纳注册资金;(6)聘请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工作;(7)办理其它与公司设立有关的事宜。 7.3甲方为设立公司所签署的与公司设立有关的各种文件由成立后的公司承继。 7.4 公司的筹建费用由各出资人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担,具体结算按 相关凭证计算。公司依法设立后,筹建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计入公司开办费用。 第8条 出资人的权利 8.1申请设立本公司,随时了解本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 8.2出资人享有签署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的权利; 8.3出资人享有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支出的权利。 第9条 出资人的义务 9.1 出资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协议。 9.2各出资人应为甲方筹办公司的行为提供各种便利和协助,提供设立公司所需的文件材料。 9.3出资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而给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9.4 公司因故不能成立时,各出资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照本 协议约定的各自认缴出资比例予以分担,同时各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为设立公司所产生的费用。 9.5公司成立后,出资人不得抽逃出资。 第10条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 10.1 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 10.2 公司设立董事会,共由5名董事构成,甲方提名3名董事。 10.3公司不设监事会,拟设1名监事。监事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向公司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0.4经营管理由各方按照不同分工派出相应人员负责。其中,公司的财务经理由甲方委派。 第11条陈述和保证 11.1本合同的一方向本合同的其他方陈述并保证: 11.1.1该方是依法注册成立、持续经营的公司,具有进行合法经营活动的政府授权及签署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的义务的一切权利和授权。 11.1.2该方充分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内容,自愿签署本合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1.1.3该方签署、履行本合同已经得到其公司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 (1)不违反、冲突或有悖于适用于该方的任何协议、契据、判决、裁定、 命令、法律、规则或者政府规定; (2)不违反或不导致该方违反其公司章程或核准经营范围,或与之冲突;(3)不违反或不导致违反该方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规定或与之冲突; (4)不会因签署或履行本合同而在该方资产之上产生或设置任何产权负担或其他索赔,严重影响该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11.1.4该方向本合同其他各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及口头陈述均系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其对于有可能导致对本合同其他各方产生重大误解之应该予以披露的信息未予隐瞒。 11.2各方分别向本合同的其他方承诺,其将赔偿本合同其他各方对因其违反本合同项下之义务、承诺、陈述、保证或其他违约导致的损失。 第12条保密 12.1 各方同意,对本次出资所涉及的事宜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除非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次出资工作的需要,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本次出资的任何情况。 12.2本协议各方对因本次出资所涉及的相关文件的签署和履行而知悉的有关其他方的商业秘密,亦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13条协议变更、转让和解除 13.1 本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者解除。 13.2未经其它各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13.3任何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它各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3.3.1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和保证有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 13.3.2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条款,损害其它各方的利益。 第14条协议终止 14.1 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14.1.1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 14.1.2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本次出资所涉一方或各方的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出资不能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因本次出资的尽职调查、评估、审计结果导致本协议中的条款需重大变更而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调整导致本次出资无法实施;本次出资未获得甲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等。 14.2本协议根据第14.1款的约定终止后,本协议第十二条“保密”、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仍然自始有效。 第15条违约责任 15.1 出资人中的任何一方或几方没有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数额、方式或 时间足额出资,造成公司设立延迟、设立不能或设立后无法正常经营的即构成违约。 15.2出资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为未缴纳出资额的10%,因此给守约的股东或者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守约方和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出资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前,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 15.3 出资人逾期仍未缴纳出资的,守约方有权单独或共同要求其继续履行 出资义务或解除本协议、按认缴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造成守约方及/或公司经济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5.4 如果出现多方违约,则根据各方实际过错情况对他方及/或公司承担相 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16条声明和保证 16.1签署本协议的各出资人声明和保证: 16.1 .1各出资人均拥有签订本协议的合法权利及/或授权; 16.1.2 各出资人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出资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16.1.3 各出资人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17条争议解决 17.1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各出资人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可向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18条其他约定 18.1公司的具体管理体制由公司章程另行予以规定。 18.2 协议未约定内容,由甲方主持签订。各出资人如签订本协议的附件和 补充协议,则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生效条件与本协议相同。 第19条协议生效 19.1各方同意,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代表签署并分别加盖各自公章后成立,并自下述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9.1.1甲乙双方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甲方实施本次出资; 19.2 本协议壹式柒份,各出资人各执壹份,其余份数用于办理公司设立事 宜及公司成立后存档。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对后续股东亦具有同样的法律拘束力。 五、 对外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及潜在风险 上海金一此次在安徽省对外投资成立公司,主要致力于打造在安徽地区的品牌推广中心及综合性黄金珠宝销售服务平台,为批发客户提供多品类的产品采购一站式服务,为品牌加盟客户及有其他需求的客户提供货品知识、销售技巧、零售店管理、促销活动等系列培训服务,上海金一本次对外投资可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竞争优势,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上海金一此次设立安徽金一珠宝,是从长远角度出发做出的慎重决策,但仍可能存在一定的经营和管理风险。公司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结构,完善其内部管控制度和监督机制,积极防范上述风险。 六、 本年年初至公告日与关联方韩钢先生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 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本公告日,公司与韩钢先生未发生关联交易。 七、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上海金一与关联方韩钢先生及其他非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两家子公司,有利于提升公司在安徽、山东地区的品牌知名度,促进加盟业务的发展,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盈利能力。该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上海金一与关联方韩钢先生及其他非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两家子公司,有利于提升公司在安徽、山东地区的品牌知名度,促进加盟业务的发展,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盈利能力。该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因此,同意公司与关联方韩钢先生及其他非关联方共同设立两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 八、 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2、本次关联交易是在公平合理、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安徽金一黄金珠宝销售有限公司投资协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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