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股市
您的当前位置:股票首页 > 沪市A股 > 正文

600328:兰太实业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民事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6-09-29 18:25:21 发布机构:兰太实业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兰太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6-052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民事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经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作出《民事调解书》(�z2015�{济民重字第13号)。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3,321.46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迪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尔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凌云路66号,法定代表人:孙奎业,董事长。 被告: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碱业”),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茫崖路14号,法定代表人:李德禄,董事长。 昆仑碱业于2009年8月与迪尔公司签订《100万吨/年纯碱工程(第一标段热电)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委托迪尔公司承担昆仑碱业100万吨/年纯碱工程第一标段热电装置建筑安装工程。迪尔公司以《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昆仑碱业支付拖欠其工程款。经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z2014�{济民初字第27号),一审判决昆仑碱业支付迪尔公司工程款3,321.46万元及利息。 昆仑碱业认为,迪尔公司提供的证据存在伪造嫌疑,一审判决依据不充分,提出上诉(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4月29日公开披露的《2014年年度报告》第126页相关内容)。 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法院合议庭作出《民事裁定书》(�z2015�{鲁民一终字第58号),以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5月9日公开披露的《兰太实业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临)2015-020))。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调解情况 在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经昆仑碱业与迪尔公司协商一致,并出具《民事调解书》(�z2015�{济民重字第13号),最终确定昆仑碱业尚欠迪尔公司工程款本金为2,166万元,不再计算利息,本金款项分期支付,于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完毕,案件相关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由迪尔公司承担。 三、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终审判决为昆仑碱业尚欠迪尔公司工程款本金2,166万元,本诉讼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z2014�{济民初字第27号) 2.《民事裁定书》(�z2015�{鲁民一终字第58号) 3.《民事调解书》(�z2015�{济民重字第13号)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30日
  • 深市A股涨幅
  • 深市A股跌幅
排名 名称 现价 涨跌幅
排名 名称 现价 涨跌幅

重要提示文章部分内容及图片来源于网络,我们尊重作者版权,若有疑问可与我们联系。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免责声明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部分内容文章及图片来自互联网或自媒体,版权归属于原作者,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表及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股票频道STOCK.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