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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晶光电: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16-08-15 14:54:21 发布机构:水晶光电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273 股票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16)055号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74,613,461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1.39%;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16年8月5日。 一、本次解除限售前公司限售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236号《关于核准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5,269,230股,发行价格为22.10元/股。新增股份于2015年8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该次发行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发行股数(股) 锁定期(月) 1 星星集团有限公司 5,526,923 36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099,546 12 3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368,778 12 4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1,312,217 12 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527,178 12 6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527,201 12 7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536,651 12 8 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5,370,736 12 合计 55,269,230 ― 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实施了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总股本436,612,08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由此非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份总数变更为82,903,845股,占公司总股本654,918,124股的12.66%;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74,613,461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1.39%。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即2015年8月5日)起,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12个月内不转让和上市交易。以上发行对象在承诺期间严格遵守上述承诺。 星星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即2015年8月5日)起,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36个月内不转让和上市交易。星星集团有限公司在承诺期间严格遵守上述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七名股东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也没有接受上市公司的担保;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不存在股权冻结或者质押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为2016年8月5日; 2、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74,613,461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1.39%; 3、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7人;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持有限售 本次解除 序号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股份总数 限售数量 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149,319 12,149,319 2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553,167 12,553,167 3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6,968,325 16,968,325 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290,767 8,290,767 5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290,802 8,290,802 6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8,304,978 8,304,978 7 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8,056,103 8,056,103 合计 74,613,461 74,613,461 四、股份变动情况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 119,404,216 18.23% 74,613,461 44,790,755 6.84% 件股份 01首发后个 1,764,705 0.27% 1,764,705 0 0.00% 人类限售股 03首发后机 81,139,140 12.39% 72,848,756 8,290,384 1.27% 构类限售股 04高管锁定 36,500,371 5.57% 36,500,371 5.57% 股 二、无限售流 535,513,908 81.77% 74,613,461 610,127,369 93.16% 通股 其中未托管 0 0.00% 0 0.00% 股 三、总股本 654,918,124 100.00% 654,918,124 100.00%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解除限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保荐机构对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条件及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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