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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11:东方集团关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2016-08-11 19:53:04 发布机构:东方集团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6-048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概述 我公司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均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股东,我公司持有民生银行106676.43万股,华夏人寿持有民生银行93552.18万股,分别占民生银行总股本的2.92%和2.56%。 2016年6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议案》。经协商一致,我公司与华夏人寿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就双方在民生银行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时采取一致行动等事宜进行了约定,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三、一致行动内容及协议主要条款”部分。 二、华夏人寿基本情况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30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李飞,注册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水线路2号增1号于家堡金融区服务中心101-30,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华夏人寿与我公司无关联关系。 三、一致行动内容及协议主要条款 (一)一致行动的目的 在处理有关民生银行经营发展、且需要经民生银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时, 甲方(指我公司,下同)、乙方(指华夏人寿,下同)应采取一致行动,以加强甲、乙双方在民生银行中的影响力。 (二)一致行动内容 1、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就民生银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民生银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甲、乙双方在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2、如一方拟就民生银行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时,须事先与另一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共同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3、在民生银行审议有关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前须充分沟通协商,就各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甲、乙双方同意以甲方的意见为准在民生银行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 4、甲、乙双方均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依法增持或减持所持民生银行股份,乙方应在增持或减持前五个交易日书面通知甲方。如任何一方增持,增持后甲乙双方仍应就其所持全部民生银行股份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如任何一方减持,减持后甲乙双方仍应就其所持的剩余股份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5、甲、乙双方均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依法将所持民生银行股份设立质押权。 (三)一致行动的期限 1、在民生银行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前,甲、乙双方合力向民生银行推选第七届董事会成员,甲、乙双方应对推荐董事的人选达成一致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甲、乙双方同意以甲方的意见为准。 2、本协议有效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民生银行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华夏人寿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将加强公司在民生银行的影响力。协议的签署对公司相关财务核算方法以及经营业绩不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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