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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锆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6-08-21 17:40:19 发布机构:东方锆业 我要纠错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第二十二次董事会会议于2016年8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了会议,并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4]57号《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通知》和证监发 [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2016年上半年关联方往来和对外担保等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16年半年度公司除与关联方中核(汕头)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因正常业务而发生经营性往来以及向公司股东陈潮钿先生借款外,不存在其他与公司股东、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与不存在公司股东、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截至2016年06月30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澳大利亚铭瑞锆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悉尼分行的银行贷款提供18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1,400万元)信用担保。该事项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朝阳东锆向金融机构贷款1亿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事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上担保事项不存在与规定相违背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公司已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和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并严格按以上制度执行,较好地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避免了违规担保行为,保障了公司的资产安全。 二、独立董事关于《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并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对公司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及《专项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张 歆、王学琛、蔡少河 2016年8月19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张歆 王学琛 蔡少河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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