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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33:冠豪高新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2016-08-11 19:54:38 发布机构:冠豪高新 我要纠错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限公司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目录 释义 ...... 1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参加人员 ...... 3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 6 第四章 账户管理 ...... 8 第五章 权益归属 ...... 8 第六章 基金管理 ...... 9 第七章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 10 第八章 细则的调整和终止 ...... 11 第九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 13 第十章 附则 ...... 13 附件①:员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 15 附件②:员工暂停(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16 释义 企业年金:指已参加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及其员工,为更好保障员工退休后的生活而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员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员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员工个人的企业缴费、员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以企业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员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提高员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员 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和《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在《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框架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年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遵循的原则: (一)有利于企业发展。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激励员工长期稳定地工作,促进企业与员工共同发展;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企业年金应覆盖大多数员工,对不同类别的员工可以在企业缴费分配上区别对待,但差距不宜过大,在体现公平、普惠的同时兼顾效率; (三)自愿平等协商。企业及其员工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 立企业年金并制定企业年金实施细则,员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 (四)保障安全、适度收益。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运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 (五)适时调整原则。企业年金发展水平应与企业的经营状况相适应,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适时调整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第三条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 企业盈利(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决算数),确保企业年金缴费水平和支付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具备较强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 应具有较强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不得因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增加,影响企业竞争力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三)基本养老规范、民主制度健全 应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方案应按规定程序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冠 豪高新”)、下属子企业及分公司。 第二章 参加人员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员工,可参加本细则 (一)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企业年金计划实施有效期内与本企业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服务年限满一年且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三)本细则生效日至本计划获得人社部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期间,离职人员不参加本细则。 第六条员工参加本细则的程序 符合上述参加条件的员工填写《员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附件①),经本企业审核通过后参加本细则。在本细则实施后加入本企业的新员工,可在满足上述参加条件的次月起参加本细则。 第七条员工退出本细则的条件 (一)员工与本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达到本细则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 (三)员工劳动合同期未满,但未经本企业批准擅自离职,员工自离职之日起退出企业年金计划。 第八条员工退出本细则的程序 员工达到上述退出条件后自动退出本细则,企业停止其企 业年金缴费,按照本细则第十八条处理其个人账户或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九条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第九条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一)员工的权利 1.员工对个人账户信息拥有知情权; 2.在满足本细则规定的权益归属条件后,员工对个人账户中已经归属的权益拥有所有权; 3.在满足本细则规定的领取条件后,员工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 4.由于个人原因,员工可以申请暂停缴费;暂停缴费后,员工可根据个人情况申请恢复缴费。 (二)员工的义务 1.授权本企业根据本细则规定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缴费; 2.授权本企业和本计划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授权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选择受托人并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4.授权本企业代表员工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管理监督; 5.当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须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向本企业提供变动情况。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十条企业年金缴费由企业和员工共同承担。企业缴费 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员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企业缴费及分配 企业年缴费总额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5%,按照员工个人缴费基数的全额分配至员工个人账户,作为企业基本缴费。企业基本缴费当期计入员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所在企业平均值的5倍。 员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为员工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企业账户余额的分配办法可通过集体协商另行制定,并经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后实施,但不得用于抵缴未来年度企业缴费。 第十二条 个人缴费 员工个人缴费为企业为其缴费的25%,以后年度逐步提高,最终与企业缴费相匹配。 第十三条 企业按月将全部缴费款项按时、足额汇至托管 人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专户。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缴费的暂停、恢复和补缴 (一)财务决算报告出现亏损时,自次年1月1日起企业暂停缴费,员工同时暂停缴费;经营情况好转、决算报告出现扭亏为盈时,自次年1月1日起恢复缴费,员工同时恢复缴费。 因企业原因暂停缴费的,恢复缴费后,企业和员工个人不再补 缴暂停期间的企业年金缴费。 (二)员工个人可以申请暂停或恢复缴费,并填写《员工暂停(恢复)缴费企业年金申请表》(附件②),经企业确认后执行。个人暂停缴费期间,企业缴费也相应暂停,个人账户继续在本计划中管理。个人恢复缴费时企业缴费也同时恢复,不再补缴暂停期间的企业和个人缴费。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 本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制度,采用个人 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为参加员工开立个人账户,同时建立企业账户用于记录暂未分配至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十六条 个人账户下设企业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 户,分别记录企业缴费分配给员工个人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员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 员工与本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保留。 (一)员工与本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新就业企业已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应当转入新就业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职业年金计划管理; (二)员工与本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就业、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转入本计 划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Z的保留账户统一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从员工个人账户中扣除。 (三)在诚通集团系统内部调动,新企业未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个人账户作为保留账户由原企业继续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从员工个人账户中扣除。 第十八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个人账户注销: (一)员工领取完其个人账户资金; (二)员工身故,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全部领取完毕; (三)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职业年金计划。 第五章 权益归属 第十九条 员工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全部归属 员工个人。 第二十条 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归属规则 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及其投资收益,按以下规则归属于员工个人,未归属于员工个人的部分,划入企业账户。 本企业服务年限(诚通系 权益归属核算时点 归属比例 统内服务年限合并计算) N≤3年 0% 劳动合同终止 3年 8年 100% 退休、病退或在职身故 ―― 100% 上级主管部门或系统内调 ―― 100% 员工擅自离职,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 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 ―― 0% 造成重大损害,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等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员工个人缴费和 投资收益组成。 第二十二条 本企业年金基金采取法人受托管理模式。本 细则所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由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受托人进行受托管理并签署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由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委托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提供统一的相关服务。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根据企业年金基 金单位净值,按周或者日足额分别记入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第二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所需费用,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确定,其中正常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本企业缴纳,保留账户管理费按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执行,退休员工个人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个人负担,其他费用由本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从企业年金基金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与委托人、受 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 产分开管理,分别记账,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 为了兼顾企业年金制度建立前后退休人员 的福利保障水平,对试行年金制度后退休的人员,企业在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外,不再支付任何养老性质的统筹外补贴。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参加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 享受本细则的企业年金待遇: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 (三)退休前身故; (四)出国(境)定居。 第二十八条 企业年金的支付方式 (一)员工退休,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积累额可一次性或分期领取。个人账户中的企业基本缴费积累额原则上采取分期领取。 (二) 员工身故,个人账户中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 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员工出国(境)定居,个人账户中已归属个人部分可根据本人意愿一次性支付给个人,未归属部分划入企业公共 账户。 第二十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 员工参加本细则时,应在申请表中以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为本人死亡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已归属权益的继承人。本细则参加人可以随时提出撤回或修改指定受益人的书面申请。 第八章 细则的调整和终止 第三十条 本企业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实际情况的变 化,经集体协商对本细则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对本细则进行调整: (一)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 (二)企业的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 (三)半数以上员工或冠豪高新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提议修改本细则; (四)本细则某些条款被监管部门判定为无效; (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相关条款修改。 第三十二条 调整本细则的程序 (一)冠豪高新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提出对本细则的调整方案; (二)将调整后实施细则按管理权限报上一级管理单位预审通过后,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按管理权限,正式报上一级管理单位核准,并报诚 通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四)通知参加细则的员工及受托人; (五)每次调整后,调整前的细则所规定的企业和细则参加员工应履行的义务如果还未履行完毕,企业和细则参加员工应履行完该义务后再适用调整后的新细则。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细则终止: (一)本企业发生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 (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细则无法继续实施; (三)半数以上员工或冠豪高新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不同意本细则继续实施; (四)本细则被监管部门认定为无效; (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第三十四条 终止本细则的程序 (一)冠豪高新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终止本细则申请,并对企业账户中未归属权益提出处理办法; (二)按管理权限,报上一级管理单位预审通过后,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按管理权限,正式报上一级管理单位核准,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由集团公司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四)由受托人组织清算组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对所有个人账户权益进行全部归属,并按照集体协商讨论通过的处理办法,进行企业账 户未归属权益分配; (五)对所有个人账户进行保留或者转移。如果细则参加员工未能提出转移书面申请,作保留处理,账户管理费从个人账户中扣除; (六)通知本细则参加员工及受托人。 第九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接受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本企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托人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在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监督的基础上,由本企 业的纪检、工会和审计部门对本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管理进行内部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八条 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实施细则发生争 议的,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 可以通过调解和民事诉讼处理。 第四十条 本细则涉及的相关财税问题,按照国家相关规 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企业拥有对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 附件①: 员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受益人姓名 受益人身份证号码 参加企业年金的申请 本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同意接受《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本人经慎重考虑,自愿申请(□加入、□不加入)企业年金计划, 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投资风险; 本人承诺遵守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授权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员工个人缴费; 2.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申请人: 年 月 日 经审核,该员工符合参加企业年金的条件,同意其参加 企业 企业年金计划。 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②: 员工暂停(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暂停企业年金缴费的申请 本人经慎重考虑,自愿申请暂停企业年金缴费,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暂停缴费期间为: □ 年月 日至 年月 日; □ 至本人申请恢复缴费为止; □ 至退出本企业年金计划为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的申请 本人申请自 年月 日起恢复企业年金缴费。 申请人: 年 月 日 经审核,同意该员工暂停企业年金缴费。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 经审核,同意该员工恢复企业年金缴费。 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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