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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江新材: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8-15 15:35:40 发布机构:楚江新材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171 证券简称:楚江新材 编号:2016-066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的通知: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上述公告见《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和日期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6月29 日(星期三)下午3点。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6月29日上午 9:30至 11:30,下午 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6月28日下午 15:00至 2016年6月29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5、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北路8号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姜纯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6,223,7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153%。 [备注:新疆顶立汇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沙汇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沙汇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一致行动人,其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数未纳入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范畴。除此之外,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不含持股5%)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以下同] 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32%。 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3,223,7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920%。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32%。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32%。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56,223,7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13,00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将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的有效期由18个月调整为12个月。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调整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56,223,7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13,00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将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的有效期由18个月调整为12个月,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授权有效期也由18个月调整为12个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喻荣虎、李结华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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