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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57:象屿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16-10-30 15:34:20 发布机构:象屿股份 我要纠错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对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 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按《股票上 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根据《信 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履行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信息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通过 OA流程上报公 司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相关信息符合办理暂缓、豁免披露后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并签字确认;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信息事项,并妥 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内容包括: (一)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 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 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签署情况。 (六)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 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二条 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 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公司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 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附件包括《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编号: 申请时间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申请类别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暂缓披露填写) 是否已填报内幕 是□ 否□ 相关内幕人员的是否 是□ 否□ 信息知情人名单 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 负责人意见 年月日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年月日 董事长审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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