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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77:精达股份: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召开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6-11-01 18:16:05 发布机构:精达股份 我要纠错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之法律意见书 安泰达证字[2016]第037号 致: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媒体说明会指引》(以下简称“《媒体说明会指引》”)的规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以下简称“本次媒体说明会”),并就本次媒体说明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无重大遗漏。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媒体说明会的法定文件, 随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媒体说明会指引》第十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媒体说明会的召开通知、召开程序、参会人员、信息披露等事项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及见证了本次媒体说明会的召开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媒体说明会的召开通知 2016年10月18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并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207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于 第1页共1页 2016年10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70,以下简称“召开公告”),《召开公告》的内容包括:一、会议召开的时间;二、会议召开的地点及参与方式;三、会议参与人员;四、会议议程;五、会议联系人及咨询方式;六、其他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媒体说明会发出《召开公告》的时间、《召开公告》的内容及通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及《媒体说明会指引》的规定。 二、本次媒体说明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媒体说明会根据《召开公告》列明的时间于2016年10月31日(星期一)下午 14:00-16:00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举行,并于同时在上证路演中心 (http//roadshow.sseinfo.com)进行网络现场直播。根据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媒体说明会的议程如下: 1、介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2、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必要性、交易定价原则、标的资产的估值合理性等情况进行说明; 3、公司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等发表意见; 4、标的资产实际控制人对标的资产的行业状况、生产经营情况、未来发展规划等进行说明; 5、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发表意见; 6、回答媒体的现场提问; 7、说明会见证律师发表意见。 公司在《召开公告》中邀请媒体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的形式将其需要了解的情况和关注的问题提前提供给公司,投资者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网址为:http://sns.sseinfo.com/)将其需要了解的情况和关注的问题提前提供给公司。 公司在媒体说明会上就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复。 本所律师注意到,公司未在《媒体说明会指引》第六条规定的时限范围内召开媒体说明会,但经公司说明,因上海证券交易所需协调媒体说明会的场地安排,同意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召开本次媒体说明会,并确认不会影响公司召开本次媒体说明会的有 第2页共2页 效性。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媒体说明会召开的时间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上述事宜不会对本次媒体说明会的有效性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媒体说明会召开的地点、会议议程等符合法律、法规及《媒体说明会指引》的规定。 三、本次媒体说明会的参会人员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媒体说明会的参会人员为: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公司的控股股东;标的资产相关人员;以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等的主办人员和签字人员;以及公司邀请的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代表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媒体说明会参会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及《媒体说明会指引》的规定。 四、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媒体说明会的召开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媒体说明会的信息披露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及《媒体说明会指引》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媒体说明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参会人员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本次媒体说明会的召开所进行的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及《媒体说明会指引》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此页以下无正文) 第3页共3页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召开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6年10月31日在上海市签署。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2份。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潘平 刘彦锦 负责人: 宋世俊 二0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4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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