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3606 证券简称:
东方电缆 公告编号:2016-062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电缆”)于2016 年10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2357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公司控股股东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拟认购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现将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有关承诺事项进行公开披露。
东方集团,东方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董事余红琴、监事林晴雪外),实际控制人夏崇耀和袁黎雨夫妇,实际控制人之子夏峰和陈钦云夫妇,及通过宁波华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东方电缆
股票的实际控制人亲属袁黎浩、袁黎益、夏小瑜、谢震宇、谢赛宇、谢盛宇于2016年10月31日出具承诺函,承诺:“自东方电缆2016年非公开发行
股票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起算日起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人不存在减持东方电缆股票的情形;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东方电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完成后的六个月内,本公司/本人承诺不减持东方电缆的股票。如有违反,本公司/本人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东方电缆所有。”
东方集团董事余红琴、监事林晴雪(东方集团股东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于2016年10月31日出具承诺,承诺:
“目前不持有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缆”)股份,且自本承诺签署日起至东方电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完成后的六个月内,本人承诺不买进东方电缆的股票。”
特此公告。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