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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锆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1-08 23:58:23 发布机构:东方锆业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167 证券简称:东方锆业 公告编号:2016-060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11月8日(星期二)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1月7日(星期一)至2016年11月8日(星期二)。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7日下午15:00至2016年11月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季科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对象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8人,代表股份190,544,4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686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4人,代表股份134,688,0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690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4人,代表股份55,856,3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995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依照章程规定,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会议选举江春先生、吴锦鹏先生、王学琛先生、潘克炮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 1.01.候选人:李季科,同意股份数4,128,7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668%; 1.02.候选人:江春,同意股份数409,075,6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4.6879%; 1.03.候选人:杜纯勤,同意股份数4,034,7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175%; 1.04.候选人:杨晓东,同意股份数45,1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7%; 1.05.候选人:吴方奇,同意股份数7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2%; 1.06.候选人:董娟娟,同意股份数73,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4%; 1.07.候选人:吴锦鹏,同意股份数219,102,8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4.9878%; 1.08.候选人:王学琛,同意股份数215,112,3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2.8936%; 1.09.候选人:潘克炮,同意股份数213,466,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2.0298%; 1.10.候选人:王国营,同意股份数233,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3%; 1.11.候选人:许小军,同意股份数203,1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1.01.候选人:李季科,同意股份数4,128,7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3.3969%; 1.02.候选人:江春,同意股份数4,075,6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3.3533%; 1.03.候选人:杜纯勤,同意股份数4,034,7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3.3196%; 1.04.候选人:杨晓东,同意股份数45,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371%; 1.05.候选人:吴方奇,同意股份数7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599%; 1.06.候选人:董娟娟,同意股份数73,1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601%; 1.07.候选人:吴锦鹏,同意股份数216,102,8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77.7974%; 1.08.候选人:王学琛,同意股份数212,112,3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74.5143%; 1.09.候选人:潘克炮,同意股份数210,466,5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73.1602%; 1.10.候选人:王国营,同意股份数233,1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1918%; 1.11.候选人:许小军,同意股份数203,1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1671%。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依照章程规定,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会议选举张歆先生、蔡少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 2.01.候选人:张歆,同意股份数257,193,4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4.9782%; 2.02.候选人:云武俊,同意股份数38,826,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3764%; 2.03.候选人:蔡少河,同意股份数238,244,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5.03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2.01.候选人:张歆,同意股份数153,693,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26.4504%; 2.02.候选人:云武俊,同意股份数38,826,1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31.9440%; 2.03.候选人:蔡少河,同意股份数134,744,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10.8606%。 3、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依照章程规定,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会议选举陈仲丛先生、许映波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结果: 3.01.候选人:陈仲丛,同意股份数184,849,2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0111%; 3.02.候选人:许映波,同意股份数172,004,9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0.27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3.01.候选人:陈仲丛,同意股份数115,849,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5.3144%; 3.02.候选人:许映波,同意股份数103,004,9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4.746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陈桂华、覃彦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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