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证券代码:
601998 A股
股票简称:
中信银行 编号:临2016-63
H股证券代码:998 H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
银监会关于中信银行非公开发行
优先股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银监复[2015]540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971号)核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本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5,000万股优先股。
截至2016年10月27日,本行已收到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净额
人民币34,958,00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35,000,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
人民币42,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4,958,000,000元,扣除证
券登记费人民币2,400,000元和其他中介机构费用人民币3,630,600元,剩余金
额人民币34,951,969,400元计入其他权益工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6)第1065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行已于2016年11月9日在北京与中信银行北京瑞城中心支行(以
下简称“瑞城中心支行”)、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联席保荐机构”)签署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并已在瑞城中心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701412100622843。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行与联席保荐机构签订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本行已在瑞城中心支行开立专户,账号为 8110701412100622843,截
至2016年10月27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34,958,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
于本行补充其他一级资本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行、瑞城中心支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联席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联席保荐机构承诺对本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4、本行授权联席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瑞城中心支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本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
5、在专户资金尚未全部支出完毕的期间内,瑞城中心支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本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联席保荐机构。
6、本行若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本行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联席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瑞城中心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行出具对账单,或存在未配合联席保荐机构查询专户情形时,本行可以主动或在联席保荐机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8、联席保荐机构发现本行、瑞城中心支行未按约定履行《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监管协议》自本行、瑞城中心支行和联席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终止。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