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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电气:重大仲裁(二)进展公告  

2016-11-09 21:17:48 发布机构:欣泰电气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372 简称:欣泰电气 公告编号:2016-170号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仲裁(二)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16年7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4号) 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16]5号)。公司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3.1.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 情形,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6年9月2日作出了公司股票自9月6日起暂 停上市的决定。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目前并未作破产安排,但由于生产经营步履维艰、资金紧张,导致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存在现实困难,无法履行《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数额系公司财务账面显示的每股对应净资产数,并不一定代表投资者未来可实际取得的金额,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区分,谨慎投资。 4、公司201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1.2条规定,自披露其后首个半年报告起发布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将于每月前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提示公告。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1)投资者互动平台网址:http://irm.p5w.net (2)咨询电话:0415-4139135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丹东欣泰”)于2016 年9月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上 海国际仲裁中心”)《SDF2016246 (签订日期:2013年12月18日)争议仲裁案仲裁通知》([2016]沪贸仲字第05987号)。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以下简称“《保荐协议》”)的相关约定,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了仲裁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重大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6-149)。 二、本案的进展情况 1、公司就上述仲裁申请,已聘请了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应诉; 2、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通过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向兴业证券提出了反请求,并已将反请求申请文件邮寄给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秘书处;且秘书处已收到了相关文件,并于2016年11月7日书面发出了反请求受理通知([2016]沪贸仲字第07700号); 3、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收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庭开庭通知([2016] 沪贸仲字第07701号):决定于2016年12月1日(星期四)下午13:30在仲裁 中心所在地开庭审理。 三、反请求基本情况 反请求第一申请人(本案第一被申请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东平大街159号 反请求被申请人(本案申请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仲裁反请求 1. 反请求被申请人赔偿反请求申请人因前者违约行为而使后者遭受的损失 1972万元; 2. 反请求被申请人赔偿反请求申请人因本案及反请求而产生的仲裁费、律 师费、差旅费等一切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反请求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所述与事实不符、缺乏法律依据。 2013年12月18日,反请求申请人(甲方)与反请求被申请人(乙方)签 订《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保荐协议》”)约定,被申请人聘请申请人担任其股票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并在保荐期内持续督导被申请人履行相关义务,保荐费用为1200万元。《保荐协议》第4条约定:反请求被申请人(乙方)“履行作为甲方发行上市保荐机构的义务”,“负责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对甲方及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 《保荐协议》签订后,反请求申请人已经依约向反请求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文件和资料以供反请求被申请人做出独立判断,并已按照该协议约定履行了支付全部保荐费用等合同义务。 然而,2016年7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向反请求被申请人及保荐代表人兰翔、伍文祥下发【2016】91 号《行政处罚决 定书》,认定反请求被申请人存在如下违法事实:未能审慎核查公开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出具的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反请求被申请人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200万元,并处以24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207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兰翔、伍文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同年7月,中国证监会对反请求申请人及相关责任人作出【2016】8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2016】5号《市场禁入决定书》。 同时,由于反请求被申请人严重过错、未尽审核义务,造成反请求申请人报送的 IPO 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从而导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反请求申请人处以非法所募资金3%即772万元罚款。 反请求申请人认为:反请求被申请人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以下简称《发行保荐书》)中,推荐欣泰电气申请 IPO,并承诺“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兴业证券在推荐欣泰电气申请 IPO 过程中,未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未勤勉尽责地对欣泰电气 IPO 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自查工作报告》(以下简称《财务自查报告》)等存在虚假记载。反请求被申请人的上述违约行为不仅造成其自身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而且导致反请求申请人遭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被强制退市等严重损害后果。 根据中国证监会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反请求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其在《保荐协议》中的约定和承诺,已构成严重违约。 《保荐协议》第10条第3款的约定: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 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赔偿范围包括守约方为履行本协议支付的一切合理的费用。 综上,反请求申请人认为,反请求被申请人仲裁申请所述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不应支持其全部仲裁请求;而且,反请求被申请人的严重违法、严重违约行为是导致反请求申请人被中国证监会处罚、被强制退市的直接且必然原因,反请求被申请人应根据《保荐协议》之约定,就前述1200万元保荐费用、罚款772万元及反请求申请人因本案及反请求而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及反请求案将合并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案重大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目前仍在审理,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因素,对公司业绩造成的影响尚不明确。关于该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公告,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关于SDF2016247 (签订日期:2013年12月18日)争议仲裁案仲裁案事》[(2016)沪贸 仲字第07414号]; 2、《反请求申请书(SDF2016246)》; 3、《SDF2016247 (签订日期:2013年12月18日)争议仲裁案仲裁庭反请求受理通知》([2016]沪贸仲字第07700号); 4、《SDF2016247 (签订日期:2013年12月18日)争议仲裁案仲裁庭仲裁庭开庭通知》([2016]沪贸仲字第07701号); 特此公告。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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