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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35:楚天高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6-11-17 20:02:30 发布机构:楚天高速 我要纠错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上海北京杭州深圳苏州南京 成都重庆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 中国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ShanghaiBeijngHangzhouShenzhenSuzhouNanjingChengduChongqingTaiyuanHongKong QingdaoXiamenTianjinJinanHefeiZhengzhouFuzhouNanchang ADD:9,11,12/F,ShanghaiTower,No.501,YinchengMiddleRd.PudongNewArea,Shanghai,200120,P.R.China 电话(Tel):021-20511000(总机) 传真(Fax):021-20511999 网址/Website:http://www.allbrightlaw.com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天高速”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在此之前,本所律师已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口头反馈意见,在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及事实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录 目 录 ......2 第一部分 声明......3 第二部分 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5 一、第1题......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第2题......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部分 签署页......13 第一部分 声明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查阅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及本所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走访、查询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三、 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已对本所律师作出了如下保证:其为本次交易所提 供的信息及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 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提供的文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是以某项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对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或交易各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对于会计、审 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只作引用,不进行核查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顾问等专业文件之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同意或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六、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楚天高速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七、 本所同意楚天高速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监 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八、 除非特别说明或文义另有所指,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的释义和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关于三木有限的增资,在公司一次反馈回复里面曾提到“2015年8月 18日,三木有限作出变更决定,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由4,700.00万元变更为5,190.50 万元,增资的490.50万元由九番投资认购。该变更决定由三木有限盖章并由法定代 表人张旭辉签署,未经全体股东签署。”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三木有限以何种形式作出变更决定,是否有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等合法形式;(2)本次增资由九番投资认购,九番投资由张旭辉实际控制,张旭辉与九番投资的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该次增资是否涉及利益输送,增资作价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涉及突击出资。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重组管理办法》、《第26号准则》、《执业 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三木有限2015年8月增资的工商登记资料; 2、张旭辉于2015年8月18日签署的变更决定、章程修正案; 3、三木智能全体股东于2016年6月30日签署的《关于对2015年8月深圳市 三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增资事宜予以确认的承诺书》; 4、三木智能全体股东于2016年11月13日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三木通信技 术有限公司2015年8月增资事宜的补充说明》; 5、本所律师对三木有限本次增资经办人员陈银芳的访谈; 6、本所律师检索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的相关截图。 经查验上述文件,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 三木有限以何种形式作出变更决定,是否有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等合法 形式 本次增资由张旭辉发起,由全体股东共同决定,于2015年8月18日上午在三 木有限会议室召开股东会,参加会议人员为:张旭辉(三木投资法定代表人,代表张旭辉和三木投资)、李泽流(诺球电子法定代表人,代表诺球电子)、云亚峰、张志宏(杨海燕配偶,代表杨海燕)、黄国昊、张黎君、叶培锋、熊胜峰、黄日红、张建辉,列席人员为:陈银芳(时任三木有限总裁助理、现任三木智能董事会秘书)。 本次会议由张旭辉临时口头通知,未提前15天通知,无书面议案,未进行投票表决, 无书面的会议议程,未形成书面会议纪要。 由于本次会议并无相应的书面记录,2016年6月30日,三木智能全体股东出 具《关于对2015年8月深圳市三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增资事宜予以确认的承诺书》, 确认如下:(1)本次由九番投资对三木有限增资490.5 万元,在履行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前已经取得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但未及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2)本次增资时,三木有限在册的11名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认购权,但未出具书面的文件。同时,三木智能的全体股东作出承诺如下:(1)全体股东对三木有限此次增资予以追认,并自愿放弃对此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认可此次增资的法律效力,认可九番投资在此次增资后成为三木有限的新股东;(2)全体股东对此次增资后三木有限在工商登记的股东、出资额及持股比例予以认可,对三木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股东、股份数、持股比例予以认可;(3)各股东间不因此次增资程序上所存在的不规范情形而产生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关于在本次变更的工商档案中,“三木有限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决定,该变更决定上仅有法定代表人张旭辉签字、三木有限盖章,无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的原因,经本所律师访谈当时三木有限办理本次增资变更登记的经办人员陈银芳,获悉陈银芳当时系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的要求制作了相应材料(此前的工商变更均依据窗口指导提供资料),并提供给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办理了变更登记。 经本所律师查询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网址: http://www.szscjg.gov.cn/xxgk/ywgz/zcdjgl/yxzrgs/200809/t20080916_44168.htm),增资需提供的资料有: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1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5、增加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同时增加新股东的,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第3条是针对一人有限公司和非一人有限公司两种情况而 言,一人有限公司增资的,需要提供变更决定;非一人有限公司增资的,应当提供变更决议。由于经办人员对上述规定理解错误,在股东会后未制定股东会决议,而制作了变更决定,但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受理并已完成本次增资的变更登记,且事后三木智能全体股东均对本次增资进行追认。故此,本次增资虽未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股东会决议,但已经事后全体股东确认,不影响本次增资的法律效力。 据此,我们认为,2015年8月18日的增资事宜,虽已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 但在会议的召集、会议决议的制作及变更登记的办理上存在不规范的情形。但根据全体股东的后续确认和承诺,本次增资时已取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且当时在册的11名股东均放弃优先认购权,事后取得了全体股东的书面确认。因此,本次增资虽然存在不规范的情形,但实体上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议和批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二) 本次增资由九番投资认购,九番投资由张旭辉实际控制,则张旭辉与九 番投资的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该次增资是否涉及利益输送,增资作价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涉及突击出资 1、张旭辉与九番投资的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九番投资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性质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比例(%) 出资方式 1 张旭辉 普通合伙人 34 52.31 货币 2 陈锋 有限合伙人 2 3.08 货币 3 张锦妃 有限合伙人 24 36.92 货币 序号 合伙人 性质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比例(%) 出资方式 4 汪志华 有限合伙人 2 3.08 货币 5 朱晨露 有限合伙人 3 4.62 货币 合计 65 100 -- 上述合伙人均为三木智能的管理层,其中,张旭辉为三木智能董事长、总经理;陈锋为三木智能副总经理;汪志华为三木智能董事、财务负责人;朱晨露为三木智能董事、副总经理;张锦妃为三木智能总裁助理。除张锦妃与张旭辉为兄妹关系外,其余合伙人与张旭辉不存在关联关系。 2、该次增资是否涉及利益输送,增资作价是否合理 本次九番投资对三木有限进行增资的价格为1元/股。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审字(2015)第110ZB4931号”《审计报告》,截至2015 年9月30日,三木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215,907,672.48元,对应每股净资产为4.16 元。根据北京京都中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京都中新评报字(2015)第0263 号”《深圳市三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拟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15年9月30日,三木有限的净资产评估值为28,457.32万元,对应每股净资产为5.48元。本次增资的价格低于上述审计和评估的每股净资产值。 本次增资的背景为,三木有限拟整体改制变更为三木智能后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为激励公司管理团队,故由上述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九番投资,并由九番投资对三木有限进行增资,本次增资的价格低于三木有限每股净资产,主要是出于对公司管理层的激励,本次增资得到了三木有限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和事后书面确认,全体非关联股东均认可九番投资以1元/股的价格对三木有限进行增资。 2016年11月13日,三木智能全体股东(与三木有限2015年8月增资完成时 的全体股东未发生变化)出具《关于对深圳市三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2015年8月增 资事宜的补充说明》,对本次增资的相关事宜补充说明如下:“1、本次增资前已召开股东会,并取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但由于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经办人员疏漏,未及时制作书面的《股东会决议》并交全体股东签署。2016年6月30日,全体股东就本次增资出具了《关于对2015年8月深圳市三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增资事 宜予以确认的承诺书》,以书面形式对本次增资的效力予以确认。2、本次增资后至今,三木有限整体变更为深圳市三木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智能”),三木有限及三木智能未发生过任何股权变更,三木智能的目前的全体股东仍为本次增资完成时三木有限的全体股东。3、在本次增资前,三木有限的全体股东对九番投资的合伙人及出资比例充分知晓,明确知悉九番投资系张旭辉实际控制的有限合伙企业,张旭辉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九番投资89.23%的财产份额,三木有限其他高管层合计持有九番投资 10.78%的财产份额。4、九番投资本次对三木有限进行增资的价格为1元/股,低于三木有限当时每股净资产的公允价值(5.48元/股),全体股东对此已充分知晓并予以认可。本次增资的价格系当时三木有限全体在册股东充分协商一致所确定,是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进行表决时,全体股东均投赞成票,且全体股东均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本次增资的目的主要是对三木有限的管理层进行激励,在全体股东充分理解并同意的前提下对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不存在利益输送。5、就本次增资的价格低于当时三木有限当时每股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事宜,全体股东声明:不会就此向三木智能或九番投资主张任何权利,各方不会因此而产生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6、全体股东再次声明:本次增资是当时三木有限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增资价格经当时的全体股东与九番投资协商一致而达成,全体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在本次增资的股东会上,全体股东(包括全体非关联股东)均投赞成票,本次增资不存在利益输送。本次增资完成后,全体股东间无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全体股东对目前各自所持有的三木智能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均无异议。” 据此,我们认为,本次增资不涉及利益输送,增资价格系三木有限当时的全体股东与九番投资协商一致而确定,是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作价不合理的情形。 3、是否涉及突击出资(楚天停牌前6个月) 本次增资的完成时间为2015年8月19日,而楚天高速股票于2016年4月11 日停牌,早于停牌前6个月;本次增资时,三木有限及其股东尚未与楚天高速就本 次交易相关事宜进行接触。因此,本次增资不存在突击出资的情形。 二、 请公司对于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调整机制依照我会相关规定及监管 要求予以调整。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重组管理办法》、《第26号准则》、《执业 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楚天高速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楚天高速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楚天高速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经查验上述文件,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 原有的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调整机制 根据楚天高速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交易方案,本次交易方案包括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调整机制,具体如下: “当触发条件产生时,公司有权在触发条件产生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按照本次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若本次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生效条件满足且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调价基准日为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调整为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二) 调整后的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调整机制 现根据监管机构对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楚天高速拟对上述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调整机制进行调整,调整后为:“当触发条件产生时,楚天高速有权在触发条件产生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是否拟按照本次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若本次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触发条件满足且楚天高速董事会审议拟订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调价基准日为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调整为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楚天高速股票交易均价的90%。董事会拟订调整后的发行价格,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审议和通过了与上述调整相关的议案;定于2016年12月2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相关议案。 (三) 上述议案未通过条件下的应对措施 2016年8月29日,楚天高速召开2016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原有的募 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调整机制进行审议,在楚天高速控股股东湖北交投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共计 264,863,122 股投赞同票,占会议当天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数的99.9983%,共计4,500股投反对票,占会议当天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数的0.0017%。本次公司修订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调整机制,将明确董事会拟调整后的发行价格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更加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股东的利益。此外,持有公司 18.08%股份的第二大股东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推荐的董事已在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上对上述议案表示赞同,在股东大会上出现相反意见的概率不大,而剩余的股份较为分散,在控股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这也为上述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提供一定保障。综上,公司认为股东大会通过上述议案的概率较大。 如若上述议案未能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则鉴于自2016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与发行价格调整相关的指数的走势较为平稳,未出现大幅下挫的趋势,到达或穿透调价阈值点位的概率不大,公司将适时提请召开董事会,审议放弃根据发行价格调整方案调整募集配套资金中股份发行价格的相关议案。 (四) 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调整机制及履行程序的合规性 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第十六条的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以下情况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二)本次发行方案发生变化;(三)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同时,公司现已根据监管部门的法规要求,对于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调整机制进行了调整,已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将尽快组织召开股东大会,对上述调整事项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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