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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96:精工钢构独立董事意见  

2016-11-22 20:11:45 发布机构:精工钢构 我要纠错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作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认真审查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6年度第七次临时会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及相关备查资料,并听取有关说明后,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本独立董事将严格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监督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切实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签字页) 金雪军 邵春阳 章武江 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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