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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19:*ST亚星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2016-11-25 01:14:54 发布机构:亚星化学 我要纠错
股票简称:*ST亚星 股票代码:600319 编号:临2016-114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20连16带年责1任1 月。23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汇理”)的通知:长城汇理近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签发的(2016)粤0304民初22334号传票及民事起诉状。 一、传票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长城汇理于2017年2月15日14:30分到深圳 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是“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二、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刘剑秋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80号 被告: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诺德中心4楼E单元 第三人: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代码:000033) 住所地:深圳罗湖区春风路1号 事实与理由: 2016年1月18日,新都酒店披露了一份《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了 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两个资产管理计划―深圳长城汇理六号专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及兴业银行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资产管理计划三方合计持有新都酒店37868822股股票,占新都酒店总股本的11.5%,并且成为新都酒店的第一大股东。 原告作为新都酒店的一名股东,认为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次权益变动中未履行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的义务、未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和增持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影响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具体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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