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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集团:关于签订《深圳龙华区安丰工业区项目之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2016-11-28 16:14:30 发布机构:滨江集团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6-119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深圳龙华区安丰工业区项目之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事项概述 2016年8月9日,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远控股”)签订《合作意向书》,双方就合作开发深圳龙华区安丰工业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达成合作意向。详情请见公司2016年8月10日公告《关于就深圳龙华区安丰工业区项目与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立合作意向的公告》。 2016年11月28日,在上述《合作意向书》的基础上,公司与 安远控股、深圳滨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安公司”)、深圳新润先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润公司”)签订《关于深圳龙华区安丰工业区项目之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合作框架协议”),就项目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项目更新改造开发手续的办理、项目开发主体及开发安排等事宜做出约定。此外,根据合作框架协议的约定,公司将:1)以8.6亿元人民币收购《光大信托-安远集团单一资金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2)在合作框架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且不存在明显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公司将向安远控股提供一笔3亿元 人民币的信贷支持。 本次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安远控股具体情况如下: 成立日期:1993年11月5日;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北环 路4013安远大厦5层;注册资本:80000万元;经营范围:投资兴 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滨安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日期:2016年8月8日;法定代表人:朱慧明;住所:深 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莲花北北环路4013安远大厦5层;注册资本: 2000 万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房屋建筑工程,房地产经纪, 水电安装,室内外装潢工程。 新润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日期:1992年3月9日;法定代表人:陈志君;住所:深 圳市福田区北环路4013号莲丰花园1栋405室;注册资本:1574万 元;经营范围: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汽车、摩托车配件的购销;自有物业管理。 公司与安远控股、新润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滨安公司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三、合作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1、由安远控股和新润公司负责向相关政府部门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的相关规定申报和办理项目的更新改造开发手续。项目土地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调整批准为商业、住宅开发单元。 2、各方确认,滨安公司是项目开发的主体。安远控股和公司按照股权比例筹措和投入项目投资建设开发所需的资金,按股权比例享有股东权益。 3、项目开发建设由公司具体实施,滨安公司由公司并表,由公司负责操盘,包括进行项目建设规划、开发方案制定、项目建设组织、招标采购和成本控制,项目推广和销售,项目回款的管理和安排,物业管理等。滨安公司作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由公司委派主要经营管理团队。 4、在安远控股得以完全履行合作框架协议的基础上,公司将以8.6 亿元人民币收购《光大信托-安远集团单一资金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 5、在合作框架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且合作框架协议不存在明显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公司将向安远控股提供一笔3亿元的信贷支持。6、除合作框架协议其他明确约定外,各方同意就项目不再与任何其他方进行磋商或谈判。在合作框架协议未经协商一致解除或司法程序确认解除之前,各方均不得另行与其他方磋商或缔结涉及项目合作的任何协议或合同。 7、除合作框架协议另有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作框架协议,或不履行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义务,或履行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或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任一义务,均属于违约行为,应向其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因该等违约行为而使守约方遭致或支付的全部损失、债务、税费、损害赔偿、判决、和解及开支,包括律师费用和开支。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合作框架协议的签订有利于公司的品牌拓展,是公司向一线城市获取土地储备的有利探索。 五、其他事项 根据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公司将在合作框架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且不存在明显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向安远控股提供一笔3亿元的信贷支持。公司将在上述提供信贷支持条件成就是,另行召开董事会审议该事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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