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
广东明珠 证券代码:
600382 编号:临2016-047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关于核准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507号)核准,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共发行
新股125,078,142股,每股
发行价格为 15.9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999,999,490.58 元,扣除发行费用19,999,994.9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79,999,495.6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11月17日全部到账,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广会验字【2016】G1
6002730095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上述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2016年11月25日,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镇运营”或“甲方”)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宁市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
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2016年11月28日,城镇运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
下:
开户行 户名 银行账号 账户金额(元)
中国
农业银行股 广东明珠集团城 44183101040012069 1,284,940,092.92
份有限公司兴宁 镇运营开发有限
市支行 公司
合计 1,284,940,092.92
注: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第八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695,059,402.75元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183101040012069,截至2016年11月22日,专户募集资金余额0.00元。该专户仅作为甲方用于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付灵钧、韩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保荐代表人的邮箱。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