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拟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认真审阅本次有关拟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资料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受让信托受益权事项交易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定价依据客观、公允、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信托受益权受让事宜。
独立董事: 贾生华 于永生 王曙光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向德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认真审阅本次有关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资料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本次对外财务资助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本金安全有较好的保证。
公司在确保生产经营等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利用自有资金向德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利益。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外财务资助。
独立董事: 贾生华 于永生 王曙光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出资入伙合伙企业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认真审阅本次有关出资入伙合伙企业的资料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出资入伙合伙企业,为公司拓展上海市场提供资金支持,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次投资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投资事宜。
独立董事: 贾生华 于永生 王曙光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