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化纤:关于公司与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房产、构筑物租赁协议及土地租赁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2016-08-24 20:31:35
发布机构:新乡化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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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949 股票简称:新乡化纤 编号:2016―040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房产、构筑物租赁协议及土地租赁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6年8月22日,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鹭集团”)在河南省新乡市经过友好协商,签订了房产、构筑物租赁协议及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公司租赁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锦园路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厂区内的房产、构筑物及土地使用权。其中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新北全字0003号等房产建筑面积共计78,457平方米,办公用房、仓库面积为24,305平方米,生产用房面积为54,152平方米;其中二硫化粗品库池1,925立方米、二硫化碳精品库池1,431立方米、深井59座、水池28座、污水明暗渠1条、干浆大棚1座、自行车棚1座;土地使用权位于河南省新乡市北站区锦园路甲方公司厂区内,土地的使用面积为106,033平方米。
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342,563,780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3.35%,因此房产、构筑物租赁物协议及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第二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邵长金、宋德顺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本次交易不需提交股东大会的批准。
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二、关联方介绍
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注册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
法定代表人:邵长金;
注册资本:人民币捌亿圆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172965191Q;
经营范围: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各种纤维及相关服装、服饰、产业用产品的织造、印染、制造、销售和进出口,各种相关的原材料、生产设备、配件、仪器、仪表及零部件的制造、销售和进出口,各种相关的生产技术和副产品的销售和进出口、房屋、设备、土地等资产租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修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合并报表) 2016年6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 6,421,228,148.27 6,174,409,076.20
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 2,019,854,189.20 1,958,978,458.01
2016年(1-6月) 2015年(1-12月)
营业总收入 1,719,762,457.46 3,059,287,611.4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4,590,917.26 147,429,923.23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及协议主要内容
(一) 租赁房产、构筑物:
房产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新北全字0003号等房产建筑面积共计78,457平方米,办公用房、仓库面积为24,305平方米,生产用房面积为54,152平方米;二硫化粗品库池1,925立方米、二硫化碳精品库池1,431立方米、深井59座、水池28座、污水明暗渠1条、干浆大棚1座、自行车棚1座。
租赁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位于河南省新乡市北站区锦园路甲方公司厂区内,土地的使用面积为106,033平方米。
(二) 租赁期限:
房产、构筑物租赁协议及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有效期均为三年,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三) 租金:
1、房屋、构筑物每年租赁金额总计5,993,914.20元,租金须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由公司向白鹭集团支付上一季度的租金。
2、土地使用权每年租赁金额总计1,060,335.10元,租金须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由公司向白鹭集团支付上一季度的租金。
(四)协议的生效:
双方签署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的租赁价格参照白鹭集团房地产平均租金水平和市场价格水平。本次交易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及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行为。
五、交易目的和影响
公司在新乡市凤泉区生产基地的部分房产、构筑物及土地使用权是租赁白鹭集团的房地产,在上一期房产、构筑物租赁协议及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到期后,公司继续与白鹭集团签署房产、构筑物租赁协议及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是基于公司目前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是正常的商业行为。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1,594万元,主要为电汽费用、租赁费用。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我们就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制定的关联交易事项事先审阅并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合理公平,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交易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据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协议。
八、中介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并经公司第八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平安证券对新乡化纤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目录
1.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3.双方签订的《房产、构筑物租赁协议》及《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