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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平高科:关于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存贷款等业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016-08-24 20:31:35 发布机构:隆平高科 我要纠错
证券简称:隆平高科 证券代码:000998 公告编号:2016-65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存贷款等业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因生产经营需要,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需与相关银行开展持续性的金融服务合作。鉴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在业内的实力,公司2016年度拟与中信银行开展存贷款等业务。 (二)鉴于中信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和深圳信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18.79%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其与中信银行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本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三)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在关联董事王炯先生、毛长青先生、张坚先生和陶扬先生回避表决的前提下,审议通过了《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存贷款等业务的议案》。在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前,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出具了事前独立意见;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后,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意见。 (四)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工商注册号 100000000006002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主要办公场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成立日期 1987年4月20日 注册资本 4,678,732万元 (一)许可经营项目: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 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 经营范围 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开展证 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 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17年9月8日)。(二)一般经营项 目:无。 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中信有限公司持有中信银行 股权结构 67.13%股份。 中信银行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项目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营业收入 145,134.00 124,716.00 104,558.0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1,158.00 40,692.00 39,175.00 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 317,740.00 259,677.00 225,601.00 三、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中信银行在其经营范围内可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下列金融服务: (一)存款业务:包括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定期存款等; (二)贷款业务: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三)结算服务:包括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企业,或其他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结算等业务; (四)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四、关联交易金额 2016财务年度内,公司及子公司在中信银行存款的货币资金日均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及子公司支付的借款利息日均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公司及子公司与中信银行结算和服务费用日均不超过人民币0.5万元。 五、关联交易定价依据 (一)公司在中信银行存款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也应不低于同期中信银行吸收任何第三方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 (二)中信银行向公司及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同期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 (三)中信银行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中信银行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四)中信银行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亦应不高于任何第三方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六、风险控制手段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履行上述各项业务审批流程,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上述各项业务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 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风险。 七、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与相关银行开展持续性的金融服务合作,选择中信银行为公司金融服务合作对象,主要是基于其经营实力,服务质量和社会形象等综合性考虑。公司与中信银行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金融业务,且交易定价符合市场公允合理价格,符合公司实际需要,公司利益能够得到合理保证。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不会对中信银行形成依赖。公司将严密监控相关业务的开展,加强内部控制管理,防范各种风险。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截至2016年7月31日,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余额为2,979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为2,835万元,支出贷款利息为87万元,购买理财产品余额为45,000万元。 九、独立董事出具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独立意见:“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与中信银行开展存贷款等业务。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我们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联董事王炯先生、毛长青先生、张坚先生和陶扬先生应在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公司与中信银行开展存贷款等业务为正常的金融业务,且交易定价符合市场公允合理价格,符合公司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不会对中信银行形成依赖。在董事会审议本项议案时,关联董事王炯先生、毛长青先生、张坚先生和陶扬先生已回避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与中信银行开展存贷款等业务”。 十、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独立意见; (三)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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