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固股份:关于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6-12-04 18:24:09
发布机构:金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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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88 证券简称:金固股份 编号:2016―079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在《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5、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大会因涉及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2016年12月2日(星期五)下午14时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2月1日(星期四)―12月2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
月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下午15:00至2016年12月2
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公园西路1181号
(3)会议召集人: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倪永华先生。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9,894,322股,占公司总股本508,483,392股的7.8457%。其中: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282,222股,
占公司总股本508,483,392股的7.3320%;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1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12,100股,
占公司总股本508,483,392股的0.5137%;
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股5%以下的投资者)16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2,940,007股,占公司总股本508,483,392股的0.578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
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人孙曙虹女士、倪永华先生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其合计持有的36,532,440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表决结果为:同意3,320,4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8.7685%;反
对2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8626%;弃权12,4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3688%。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98,6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5918%;反对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0.9864%;弃权1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218%。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9,852,9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8962%;反
对4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10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98,6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5918%;反对4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1.4082%;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决议。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