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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85:格力地产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2016-12-05 19:40:43 发布机构:格力地产 我要纠错
证券简称:格力地产 证券代码:600185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1、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地产”或“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成立。 2、本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3,000万元,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为本公司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4、本员工持股计划采取自行管理的模式。公司通过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并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运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5、在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管理委员会将按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6、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其中参与本计划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5人。 7、公司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审议且无异议后,公司将发出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8、以本员工持股计划不超过3,000万元的规模和公司2016年12月5日的收盘价6.10元/股测算,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所能购买和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约为4,918,032股,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24%。公司截止目前有效的首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2,378,54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11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现行有效的首期员工持股计划累计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约7,296,57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约为0.35%,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9、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于召开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之前披露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6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6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7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和股票来源......8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最低持股期限和管理模式......8 六、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10 七、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选任及职责......13 八、本员工持股计划应承担的税收和费用......16 九、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16 十、员工持股计划变更和终止的情形及决策程序......16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19 除非另有说明,文中以下简称释义如下: 简称 释义 格力地产/公司/本公司 指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本计 指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 划 持股计划 标的股票 指格力地产(600185)在交易所交易的 股票 持有人 指出资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正 式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为参加员 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通过员工持股计 划持有人会议选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机构 高级管理人员 指格力地产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和《格力地产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减持期 指自上市公司公告员工持股计划已完 成股票购买的日期满12个月后的员工 持股计划存续期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亿元 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劳动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指导意见》 指《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 点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 指《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交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为贯彻这一精神,2014 年8月广东省委省政府于《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中进一步提出“支持企业经营管理者、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采取多种有效方式持股”。 公司作为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为贯彻上述精神与政策,同时,为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完善员工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范围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参加对象应当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全职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具体参与名单经董事会确定、监事会核实。 (二)参加对象及认购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参与人数不超过150人,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 工变动情况、考核情况,对参与后续各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本员工持股计划执行员工自愿参加原则,员工实际参与人数以最终计划成立后的参与人数为准。 不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全职工作的本公司董事、监事不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标准,不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 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3,000万元。持有人的出 资额、出资比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持有人 担任职务 出资额 占员工持股计 划的比例 1 鲁君四 董事长、总裁 300.00 10.00% 2 林强 副总裁 100.00 3.33% 3 周琴琴 副总裁 100.00 3.33% 4 王绪权 副总裁 100.00 3.33% 5 鲁涛 监事会主席 50.00 1.67% 6 其他员工 - 2350.00 78.33% 合计 100.00% 注:参与对象的最终名单、人数、出资额以实际出资为准。 (三)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意见。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和股票来源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公司正式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标的股票。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最低持股期限和管理模式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24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 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成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自行终止,也可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提前终止或展期。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最低持股期限 1、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买入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2、在锁定期满后,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何时卖出股票。 3、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 易日内; (4)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时间。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运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本员工持股计划采用自行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管理事宜。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计划以及《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委员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员工持股计划终止之日止。 六、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一)持有人会议 1、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利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并按持有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和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和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审议; (4)制定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所对应的股东权利;(7)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3、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1)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此后的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 (2)公司董事会提出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方案;管理委员会委员发生离职、连续三个月不能履行职务等不适合担任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情形;或者出现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需要持有人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的,应当召开持有人会议。 (3)召开持有人会议,会议召集人应提前5个工作日发出会议 通知,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 ①会议的时间、地点; ②会议的召开方式; ③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④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⑤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⑥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⑦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⑧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①、②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4、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计划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管理办法约定需全体持有人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二)持有人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表决; (2)按份额比例享有本持股计划的权益。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不得转让其持有本计划的份额; (2)按认购员工持股计划金额在约定期限内出资; (3)按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比例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 (4)遵守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管理办法。 七、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选任及职责 (一)管理委员会 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机构,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2、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二)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管理委员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和主持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运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所对应的股东权利;(4)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事宜; (5)代表全体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 (6)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7)决策员工持股计划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8)持有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3、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5、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5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6、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2)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3)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4)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5)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6)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八、本员工持股计划应承担的税收和费用 (一)税收 本计划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二)费用 1、委托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的相关管理费。 2、本员工持股计划应按规定及约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 3、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之外的其他费用,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协议,从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中支付。 九、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十、员工持股计划变更和终止的情形及决策程序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持有人会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减持期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终止;若减持期届满,管理委员会、公司董事会未能形成延长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有效决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三)员工出现不适合继续参加持股计划情形时,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1、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退出、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 2、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受影响。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续享有。 3、在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或经管理委员会认定的情形,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照其认购成本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且不再向其分配任何超额收益:(1)持有人辞职或被辞退的; (2)没有经过辞职审批程序擅自离职的; (3)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4)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5)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6)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四)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所持股份的处置办法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持有人会议通过 并提交董事会决议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展期。 2、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不展期的,存续期届满后15个工作 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五)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并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3、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情形发表意见。 4、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 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等相关文件。 5、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6、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7、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8、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具体事项 本员工持股计划审批通过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具体授权事项如下: 1、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2、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3、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4、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资产管理机构、资金托管机构的聘任、变更作出决定并签署相关协议; 6、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 1、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2、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所产生的税负按有关税务制度规定执行,由持有人承担。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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