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
600815 股票简称:
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59
债券代码:122156 债券简称:12厦工债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10,685,638.36元(违约金另计)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厦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2月27日,公司作为原告,通过诉讼代理人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对主债务
人平顶山市神力农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神力”)及其债权担保人石殿卿、邓淑香、石大玮、李伟伟、邓新兵、李艳红、裴秀霞等人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5年2月27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上述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6月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5-032”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判决如下:1、判令被告平顶山市神力农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685,638.3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685,638.3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自2013年11月26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平顶山市神力农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律师费 70,00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3、判令被告石殿卿、邓淑香、石大玮、李伟伟、邓新兵、李艳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97,289元,由被告平顶山市神力农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殿卿、
邓淑香、石大玮、李伟伟、邓新兵、李艳红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涉案金额为10,685,638.36元(违约金另计)。鉴于目前无法确定被
告是否按照上述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履行有关责任,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