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
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监事会审核意见根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就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监事会经认真审核,认为:
经对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公司39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等规定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在锁定期内的考核结果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要求,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办理相关解锁事宜。
二、《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监事会经认真审核,认为:
鉴于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吴智夫先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83,615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程明伟 张昕 涂万林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