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
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解锁期、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
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不得解锁的情形;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同意公司39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锁期内解
锁。
二、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鉴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吴智夫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已失去公司股权激励资格,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83,615股进行回购注销。因公司2015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授予
股份回购价格调整为9.8644元/股。
经核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回购程序合法、合规。此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同意公司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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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玮 潘斌 傅冠强
201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