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0587 证券简称:
新华医疗 公告编号:临2016-079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邱家山等7名自然人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医疗”或“公司”)2016年 6月 17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成都英德生物医药装备技术有限公司2015年度业绩补偿进展情况的公告》(详见新华医疗临2016-052),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6)鲁 0391 民初125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邱家山、魏旭航、罗在疆、李健、方怡平、杨远志、阳仲武(以下简称“邱家山等7名自然人”)、隋涌、苏晓东与公司在2014年4月18日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预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利润预测补偿协议”),承诺成都英德生物医药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德公司”)2015 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不低于4,280万元。根据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标的资产盈利预测2015年度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上会师报字(2016)第1918 号]。经审计,英德公司201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252.24万元,实现数低于承诺数人民币1,027.76万元,实现当年业绩承诺金额的比例为75.99%。
根据《利润预测补偿协议》约定,隋涌等9名自然人在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
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上年度审计报告35 日内,向公司支付该年度需支
付的全部补偿金。补偿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补偿金额=(英德公司100%
股权当期承诺净利润数―英德公司 100%股权当期实现净利润数)*2=
(4,280.00-3,252.24)*2=2055.52万元。隋涌等9名自然人各自支付的比例为各
自所持英德公司股权占该9名自然人合计持有的英德公司股权的比例。
截止2016年5月20日,公司收到隋涌、苏晓东业绩补偿款共计742.25万
元,邱家山等7名自然人未履行业绩承诺义务,为维护公司权益,公司依法向法
院提起诉讼。2016年6月14日,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签发
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16)鲁0391民初1255号],具体情况如下:
1、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邱家山、魏旭航、罗在疆、李健、方怡平、杨远志、阳仲武
3、诉讼受理机构: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4、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成都英德原股东邱家山等7名自然人向公司支付2015年度业
绩承诺补偿款1,313.28万元。
(2)依法判令成都英德原股东邱家山等7名自然人按照未付利润补偿款部
分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承担延迟支付的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判决情况
经审理,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签发了民事判决书
[(2016)鲁0391民初1255号](以下简称“”),判决如下:
1、被告邱家山、魏旭航、罗在疆、李健、方怡平、杨远志、阳仲武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支付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利润补偿款3,712,281.14元、2,080,192.98元、2,080,192.98元、2,080,192.98元、1,753,364.24元、774,933.55元和651,601.95元;并按照未付利润补偿款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承担延迟支付的利息。
2、被告邱家山、魏旭航、罗在疆、李健、方怡平、杨远志、阳仲武对上述判决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100,597元,减半收取50,298.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
告邱家山等7名自然人负担。
如被告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3日